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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39/2021-279522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7-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永嘉泰利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局依法制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听告字〔2021〕20355号)。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及相关场所查无下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现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听告字〔2021〕20355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听告字〔2021〕20355号)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5日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永市监听告字〔2021〕20355号

永嘉泰利置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永嘉泰利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嘉鸿公馆由你公司投资开发建设,位于永嘉县乌牛街道祥池村编号3303240052013002地块,经永嘉县地名办审核批准取名为“嘉鸿公寓”,推广名嘉鸿公馆。项目于2015年12月份开工,2018年10月29日正式交付,截至被我局查获,尚有部分房屋未销售完毕。

2016年3月2日,你公司在其公众号乌牛嘉鸿公馆上对外发布了含有:“作为乌牛首席自动化智能花园小区”等内容的广告。2016年12月6日,你公司在其公众号“乌牛嘉鸿公馆”上对外发布含有:“问鼎品质人居新巅峰……鼎盛商贸配套 生活随心所寓……”等内容的广告。2017年1月26日,你公司在其公众号“乌牛嘉鸿公馆”上对外发布了标题为:“【春节假期重要通知】正月初八 乌牛嘉鸿商业广场全程首映 最强商机等你见证”的广告,内容含有:“嘉鸿公馆 临街旺铺 首度公开 正月初八 抢到赚到 乌牛中心地王 簇拥鼎盛配套……60-120㎡稀缺街铺 抢到赚到 小投资坐享大回报 10分钟生活圈 乌牛国际级时尚街区 乌牛首席无柱豪华国际宴会中心 引入知名酒店品牌 为美食餐饮、时尚发布、品牌展销等大型活动提供顶级平台 构筑璀璨都市全新坐标……”等。

上述公众号广告内容由温州宏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设计,经你公司同意后,在公众号“乌牛嘉鸿公馆”上持续对外发布,直至被我局查获,每则广告费用分别为266.67元。

经查,嘉鸿公馆位于永嘉县乌牛街道新宅路和电力路交汇处,所在地并非你公司宣传的乌牛中心地王,只是普通地段;时尚街区也不是你公司宣传的国际级,只是一个人流量相对比较好的大众街区;乌牛嘉鸿公馆于2018年10月29日正式交付时,智能楼宇系统和门禁均未安装,并不是一个自动化智能小区。你公司在上述广告中宣传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你公司在其公众号“乌牛嘉鸿公馆”上发布的图文广告,内容有“乌牛中心地王……乌牛国际级时尚街区……自动化智能小区”等,实际情况为:嘉鸿公馆所在地并非乌牛中心地王,只是普通地段;时尚街区也不是国际级的,只是一个人流量相对比较好的大众街区;乌牛嘉鸿公馆正式交付时,智能楼宇系统和门禁均未安装,并不是一个自动化智能小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等(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

你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图文广告,内容有“问鼎品质人居新巅峰……鼎盛商贸配套……最强商机等你见证……簇拥鼎盛配套……乌牛首席无柱豪华国际宴会中心……提供顶级平台……乌牛首席自动化智能花园小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

你公司在其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内容有:“60-120㎡稀缺街铺 抢到赚到 小投资坐享大回报”,是对房屋升值及投资回报的承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之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版)第二十九条“对你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以及《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复杂疑难执法实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温市监综〔2017〕1号}》以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广告违法行为轻微或减轻情形认定指引 (试行)》有关规定,本案中,你公司属于首次违法,认识态度较好,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广告费用较小,危害后果较轻,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我局拟责令你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罚款2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沙跃叶、徐杰夫    联系电话:0577-67008771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