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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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桥头镇春秋线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侯仁爱 我局于2021年6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已经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六个月内改正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7月 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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