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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我县体育事业发展,适应我县体育运动发展需要,激励我县体育运动员在各级正式比赛中夺牌立功,鼓励体育教练员为国家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永嘉县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6月4日至6月14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联系电话:0577-67222631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396291988@qq.com);邮寄(永嘉县北城街道县前路94号县行政中心主楼417室,邮编325100);传真(0577-67222702)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6月4日 永嘉县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弘扬体育精神,激励我县体育运动员在各级正式比赛中夺牌立功,鼓励体育教练员为国家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推动我县竞技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原则:突出竞技成绩,鼓励拼搏争光,一次性奖励,不重复累计。 第三条奖励范围:在永嘉县文广旅体局(含原先在县体育事业发展局)注册的运动员代表永嘉县参加市运会;代表温州市参加浙江省主办的锦标赛、冠军赛及省运会;代表浙江省参加全国运动会、青运会、锦标赛、杯赛(总决赛);代表中国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标赛(总决赛)、亚青会取得优异成绩的永嘉注册运动员和为运动员出成绩作出贡献的教练员。 各级各类邀请赛、对抗赛、协作赛、友谊赛等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四条奖励标准,对各级大型赛事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标准详见附表。 1.运动员在比赛中取得奥运会、全运会设置小项的获奖名次,执行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取得非奥运会、非全运会设置小项的获奖名次,按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的60%执行。 2.带训教练员按同级比赛运动员奖额的60%给奖,启蒙教练员(带训运动员一年以上的并将运动员输送到上级训练单位的教练员)按同级比赛运动员奖额的40%给奖,推荐教练员 (带训立功运动员不到一年就将运动员输送到上级训练单位的教练员)按同级比赛运动员奖额的20%给奖。同一名运动员有多名带训、启蒙或推荐教练的,其奖励金额在以上奖励总额中合理分配,不予重复奖励。 3.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取得奖牌,运动员及教练员奖励金额由县文广旅体局会同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予以确定。取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及教练员奖励金额由县文广旅体局党组专题会议研究予以确定。 第五条成绩认定:运动员、教练员须在比赛结束后,向县文广旅体局上交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获奖证书,由县文广旅体局审定。 第六条 申报时间:奖励每年申报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前。 第七条 青少年市运会三大球项目奖励规定 足球、篮球(三对三除外)、排球获得前三名(最终名次)的代表队分别给予全队运动员8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 第八条 青少年市运会教练员贡献奖 1.篮球、足球、排球项目在市运动会比赛中取得第一名(最终名次),给予该项目教练员特殊贡献奖2万元; 2.在市运动会上一位县体校教练员所带训运动员(包括输送)获得金牌总数超过4枚(从第5枚开始),每多得1枚金牌加奖该教练员1000元;一位非体校教练员(兼职)所带训的运动员在市运动会上获得金牌总数超过5枚(包括5枚),另奖该教练员2万元。 3.一位教练员所带训的运动员(包括输送)在市运动会上获得金牌总数超过8枚(包括8枚),另奖该教练员4万元。 4.重大贡献奖一位教练员所带训的运动员(包括输送)在市运动会上获得金牌总数超过10枚(包括10枚),另奖该教练员7万元。 5.重大贡献奖、特殊贡献奖的奖金不得重复计数,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第九条 青少年市运会教练员惩戒措施 1.一位县体校教练员所带训运动员(包括输送)获得金牌总数少于4枚(篮球、女子足球3枚),每少得0.5枚金牌扣除该教练员当届市运会奖金总额的10%。 2.一位县体校教练员所带训运动员(包括输送)没有获得金牌,扣除该教练员当届市运会奖金总额的80%,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3.参赛运动员因资格问题被取消比赛成绩,每1例对其主管教练员扣发当届市运会比赛奖金3000元,全部奖金扣完为止。 4.如发现因对运动员管理不严,导致违纪违法受批评以及发生赛风赛纪事件被大会通报的,取消该队领队比赛奖金,并对当事运动员的主管教练员扣发当届市运会比赛奖金3000元,全部奖金扣完为止。 第十条市运会其他说明事项 1.足球、篮球、排球(青少年部前三名除外)等按照竞赛规程,将取得的名次折算成金牌数或团体总分予以奖励,不得重复计数,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2.获得乒乓球团体、羽毛球团体、网球团体、田径接力、游泳接力前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按单项的两倍计奖。 3.引进运动员、交流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的奖励按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运动员和教练员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解决;由县文广旅体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永嘉县文广旅体局、永嘉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 附表 永嘉县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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