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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百盛电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邵益兄 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电镀槽缸的废渣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处置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电镀槽缸的废渣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处置的违法行为 ,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再次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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