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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保障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体现党和政府对孤儿和困境儿童的特别关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24号)文件精神,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80%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以及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类型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根据2021年4月发布的《2020年永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0年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31996元。现就调整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一)福利机构养育的永嘉县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836元调整为1867元。 (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469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94元。 (三)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469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94元。 (四)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以及患重病和罕见病等类型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469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94元。 (五)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469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94元。 (六)其它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02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46元。 二、执行时间 以上标准从2021年1月份开始执行,请各乡镇(街道)及时通知各对象,并对监护人进行监督指导。
永嘉县民政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1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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