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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省人社厅等四部门于2020年12月15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和市人社厅等四部门于2021年2月20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21〕29号),将被征地农民按新老分类,分别处理。为确保省61号通知和市29号通知在我县贯彻实施,在前期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本《通知》是对省61号通知和市29号通知授权地方政府的相关参数予以明确,将我县原有地方政策对照省61号通知和市29号通知精神进行了衔接和规范,便于下步实施。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和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21〕29号)。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分实施范围和对象、参保办法、有关人员业务处理、资金管理、经办管理、工作要求等六个部分,并在省61号通知和市29号通知的基础上作了明确: 一是对于2020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中,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根据省61号通知和市29号通知精神,对政策涉及的参数进行了明确,我县一次性筹资总额确定为113146元/人,县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确定为74234元/人,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确定为38912元/人,城乡居保增设档次个人缴费金额确定为7800元/年。今后,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适时同比例调整一次性筹资总额,缴费补贴、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分别随一次性筹资总额同比例调整;高档次个人缴费金额在一次性筹资总额调整时,随当年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水平相应调整。 被征地农民年龄超过60周岁的,各年龄段的一次性筹资总额标准按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递减确定,我县各年龄段的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按年龄每增加1周岁,缴费标准降低3%,70周岁后不再降低。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点执行。 二是对于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其年龄及征地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按省61号和市29号通知规定执行。 三是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按征地当年的筹资标准全额缴入永嘉县财政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户),由政府统筹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和生活补贴等,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我县筹资标准每个征地参保指标确定为97828元,今后随经济发展与一次性筹资同步调整。 四、执行时间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由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嘉县财政局、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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