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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县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步伐,全面提高我县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温州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温政办〔2019〕27号)和《永嘉县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永政办发〔2019〕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4月19日至4月27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67008083。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417762664@qq.om);邮寄(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合同科,邮编3251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 永嘉县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三年行动计(2019-2021年)新建农贸市场资金补助 补充规定 (送审稿)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步伐,全面提高我县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温州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温政办〔2019〕27号)和《永嘉县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永政办发〔2019〕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依据《永嘉县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三年行动计(2019-2021年)》落实补助资金规定,新建农贸市场的资金补助由县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引导全县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行动的政策性奖补及长效管理绩效考核等。该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绩效分配的原则,确保补助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该补助资金以三年(2019年—2021年)为周期。 第三条 资金补助对象 2019年—2021年之间,已经建成完工并通过工程验收的新建农贸市场。 第四条 资金补助标准 新建农贸市场通过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市场总造价(除土地出让金外)金额5%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造价金额以建设单位的决算为准。 第五条 新建农贸市场补助程序 (一)市场主办方提出资金补助书面申请。《永嘉县新建农贸市场资金补助申请表》及附件内容包括:市场主办方基本情况、市场基本情况、新建农贸市场工程决算单(附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验收报告等。 (二)乡镇(街道)初审并签署意见。 (三)将上述签署意见的申报材料,报送县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县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实地核查后,根据市场主办方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决算单计算补助金额。 (五)财政部门予以核准应拨付金额。 (六)县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批。 第六条 严格规范新建农贸市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县财政局应做好新建农贸市场补助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新建农贸市场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确保新建农贸市场补助资金的使用落到实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永嘉县新建农贸市场资金补助申请表
附件 永嘉县新建农贸市场资金补助申请表 市场主办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申请表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不得虚报、谎报和弄虚作假。 2.申请表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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