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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3月12日至4月15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农业农村局法规与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0577-57672718。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759986887@qq.com);邮寄(温州市永嘉县上塘镇屿后巷196号,邮编325100);传真(0577-67228657)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2日 永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 同意,现就加强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范围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现代农业特点,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用地;畜禽、蚕、蜂和水产等规模化养殖场所(含养殖场内部通道、给排水设施、粪便污水处理)等用地;食用菌工厂化生产用地。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 1.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种植生产配套的植物检验检疫监测、植物病虫害防治等用地;直接为农作物生产服务的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与农产品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者自产稻谷加工用地;农业生产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面积小于15平方米)等用地;生产经营户作物栽培中产生的秸秆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场所及环保设施等用地。 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养殖生产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治、引种隔离、洗消转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产资料存放、产品晾晒场地等用地;水产养殖水处理等用地。 (三)以下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 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二、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应当符合下列一定规模标准 (一)种植业 产地区域范围明确、相对集中,并且毛竹笋300亩以上,粮食作物和木本粮油50亩以上,露地蔬菜、油菜、中药材、水果、茶叶与毛竹以外的食用竹笋等30亩以上,设施蔬菜、设施水果及食用花卉等10亩以上,食用菌5万袋以上,兰花1亩以上。 (二)畜禽养殖业 根据《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相关规定及结合本县实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认定如下: 1.养殖场: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蛋鸡、鸭存栏6000只以上,鹅存栏3000只以上,肉鸡、鸽子、鹌鹑存栏12000只以上,兔存栏6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骡、驴存栏40头以上,蜂存栏100箱以上。 2.养殖小区:生猪存栏5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蛋鸡、鸭存栏15000只以上,鹅存栏7500只以上,肉鸡、鸽子、鹌鹑存栏30000只以上,兔存栏150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骡、驴存栏100头以上,蜂存栏200箱以上。 (三)水产养殖业 1.海淡水池塘、滩涂、山塘水库、稻田养殖:面积30亩以上。 2.设施大棚(含工厂化)养殖:面积1亩以上。 3.网箱养殖:深水抗风浪网箱(大网箱)4只以上,普通网箱(小网箱)20只以上。 (四)农机作业服务 从事农机作业服务的需签订农机作业服务协议,服务面积200亩以上,拥有农机原值20万元以上。 其他未规定的,提交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讨论决定。 三、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工厂化作物种植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规模化畜禽、蚕、蜂和水产等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模确定。养殖设施允许建多层建(构)筑。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粮食种植面积的0.6%以内,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最多不超过3亩;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7亩。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其中县内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的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的设施农用地项目初加工设施用地允许超过400平方米。 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至15%之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6亩,生猪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三)实行层高控制 生产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生产设施可按实际需要建设;附属配套设施原则上为一层架空0.8-1.2米简易结构,一层高度不得超过4.5米;占地面积过于狭小确实无法满足生产需要的,可放宽至二层结构,总高度不超过7米;粮食烘干房可根据烘干机高度要求建设。 (四)严格控制设施农业使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亩。其中,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7亩;生猪养殖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控制在生猪养殖项目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不得超过50亩。上述凡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论证,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 (一)用地申请 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应向设施农业用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用地意向,经同意后报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现场勘察。 (二)现场勘察 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资规、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符合建设条件的在现场勘察意见书上签署意见,不符合建设条件的说明理由。 (三)签订协议 经现场勘察且符合建设条件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须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有关方面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应与设施农业用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签订用地协议。 (四)备案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应在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有关材料(具体见附件3)报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审核。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方案、功能布局、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用地规模、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并发放《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单》,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后,将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1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农业农村局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总表。 (五)指导建设 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后,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监督经营主体的项目建设和利用。指导经营主体在备案后三个月内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和功能布局动工建设,做到不超标、不位移、不走样。 (六)用地期限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在用地协议中明确,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科学合理布局 各地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布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低丘缓坡、荒滩荒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劣质耕地、农村闲置地边角地,也可以利用存量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应尽量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原则上不得在重度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中度地质灾害易发区实行强制评估并且结果适宜或基本适宜才允许使用,轻度或者非地质灾害易发区允许直接使用。项目应当符合农业(含畜牧、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和功能布局,涉及环境评估、林地、公路、水域、旅游、电力等须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其中对位于风景区内项目,其设施用房建设应当尽量与风景建筑相协调。鼓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共享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等设施。 (二)采取不同措施保护耕地耕作层 设施农业用地按原地类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1.设施农业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在使用前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复垦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审查通过后,到指定银行账户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2.确需占用耕地且影响耕作层的,应当采取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好耕作层,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在开工建设时应主动通知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到项目所在地监督耕作层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并拍照存档,将照片作为备案的核心材料之一。 (三)严格用途管控 设施农业用地要农地农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擅自或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改为非农建设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按协议约定及时拆除地上构筑物恢复原用途;需要复垦的,经营主体应在3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预验收合格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县农业农村局验收。经营主体凭借验收合格意见至银行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经营主体拒不复垦或复垦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列支,实际复垦费用不足的由经营主体足额补齐。 (四)加强动态监管 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对申请、备案、生产经营利用等进行动态监管。各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悬挂设施农业用地标识、标志牌,便于检查、监管,接受群众监督。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应履行属地责任,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对设施农业用地按规定统一上图入库,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违法用地行为,每年组织农办、城建办、驻村干部、主要村干部及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分局)等相关工作人员对辖区范围内所有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开展联合检查至少一次,并对检查内容进行拍照存档备查,对经营主体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违法用地行为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要及时对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拆除。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范围,不定期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备案项目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控和土地复垦监督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分局)应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用地类型、地质灾害类型判定,根据勘测定界图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其中用地涉及林地的要指导经营主体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会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检查和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以及生产经营指导工作。 六、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经营主体不按批准内容建设、使用等情况的,以及不再继续使用设施农用地且拒不履行拆除地上构筑物恢复原用途的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并报县信用办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18〕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2.浙江省水产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3.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4.永嘉县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 5.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6.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信息公示 7.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8.设施农业项目现场勘察意见书 9.永嘉县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标识牌 10.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总表 11.核查笔录 12.设施农用地整改通知书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xx月xx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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