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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07/2021-269650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迁移登记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1-02-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户口迁往学校办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的,必须经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五十八条

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往学校。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

被军事院校录取、不具有军籍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户口迁移办理工作规范》(浙公通字[2017]99号)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

申请条件

已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迁移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3.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1份。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申领迁移证,免收工本费;户口迁移证丢失、损坏补办或过期失效重办的,收取工本费1元。浙价发[1994]98号、浙价费[1991]81号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