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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07/2021-269653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迁移登记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1-0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落户(迁入就业地)办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的,必须经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  毕业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毕业学生的户口迁出登记。学校未申报的,可以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等材料申报,将户口由学校迁往就业地;凭毕业证书申报,将户口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凭结业证、肄业证明或学校其他证明申报。

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时申报迁往省外就业地的,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等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

因就业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的,凭原户口迁移证和毕业证书、就业协议等材料,向原签发户口迁移证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换领。

第六十二条  户口由学校迁往就业地的,凭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往学校的本省籍学生,在本省就业的,可以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户口直接迁入就业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在浙就业手续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6号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迁移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户口迁移证,原件1份;

3.毕业证书,原件1份;

4.劳动合同,原件1份;

5.个人参保证明,原件1份;

6.结婚证,原件1份;

7.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

8.亲属关系证明,原件1份;

9.拟迁入户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10.拟迁入户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原件1份;

11.拟迁入户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12.房屋权属证明,原件1份;

13.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原件1份;

1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原件1份;

15.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原件1份;

16.单位、人才市场同意落户证明,原件1份。

(根据迁移人员个人情形选用材料)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请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请县级公安机关审批,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居民户口簿:首次发簿免费,丢失、损坏等情况补领的,每本5元。浙价发〔1994〕98号。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