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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高校的学生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的,必须经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六十条 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的,应当凭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或省级高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材料,将户口由转学前学校迁至现就读学校。 因故退学、肄业或被开除学籍的,应当凭学校通知或相关证明,将户口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 在学期间,已将户口迁往本省学校的本省籍学生,因实际需要,可以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三)《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厅[2010]33号)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高校的学生,在学期间退学、转学或肄业的。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迁移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3.高校批准退学或转学的文件,原件1份; 4.肄业证,原件1份; 根据迁移人实际原因选用材料3或4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申领迁移证,免收工本费;户口迁移证丢失、损坏补办或过期失效重办的,收取工本费1元。浙价发[1994]98号、浙价费[1991]81号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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