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7/2021-269654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迁移登记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1-0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落户(迁入原籍地或现家庭所在地)办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或先审后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的,必须经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户口由学校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以及毕业当年未就业的,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等材料,向入学前或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

(四)《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在浙就业手续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6号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需将户口迁往原籍地或现家庭所在地的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迁移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户口迁移证,原件1份;

3.毕业证书,原件1份;

4.亲属关系证明,原件1份;

5.拟迁入户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6.拟迁入户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原件1份;

7.拟迁入户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8.房屋权属证明,原件1份;

9.原籍注销证明,原件1份

(根据迁移人员个人情形选用材料)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1.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2.需报县机公安机关审批,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居民户口簿:首次发簿免费,丢失、损坏等情况补领的,每本5元。浙价发〔1994〕98号。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