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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或先审后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的,必须经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户口由学校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以及毕业当年未就业的,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等材料,向入学前或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 (四)《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在浙就业手续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6号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需将户口迁往原籍地或现家庭所在地的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迁移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户口迁移证,原件1份; 3.毕业证书,原件1份; 4.亲属关系证明,原件1份; 5.拟迁入户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6.拟迁入户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原件1份; 7.拟迁入户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8.房屋权属证明,原件1份; 9.原籍注销证明,原件1份 (根据迁移人员个人情形选用材料)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1.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2.需报县机公安机关审批,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居民户口簿:首次发簿免费,丢失、损坏等情况补领的,每本5元。浙价发〔1994〕98号。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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