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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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适用范围 符合落户条件的常住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 (四)《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20]5号) (五)《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户口迁移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公通字[2017]99号) (六)《永嘉县户口迁移规定》(永政办发【2020】41号) (七)永嘉县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永嘉县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永公通〔2020〕19号)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永嘉县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F类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在本县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 (二)前项之外的下列人员,可在就业所在城镇地区落户。 1.经县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体和创业项目成员。 2.经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 3.经县人力社保局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 4.其他由县政府或者县级职能部门核准并经县委人才办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 八、禁止性要求 无。 申请材料目录 户口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户口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拟迁入户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拟迁入户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拟迁入户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原件1份;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证明,原件1份; 劳动合同,原件1份; 毕业证书,原件1份;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1份; 人才引进认定批准文件,原件1份; 特殊工种招工确认书,原件1份; 房屋权属证明,原件1份; 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原件1份;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1份;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原件1份; 授权取得房屋使用权的证明,原件1份; 就业登记证,原件1份; 单位、社区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原件1份; 房屋权属查询记录,原件1份;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后,再由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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