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7/2021-269662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迁移登记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1-0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办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符合落户条件的常住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

(四)《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20]5号)

(五)《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户口迁移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公通字[2017]99号)

(六)《永嘉县户口迁移规定》(永政办发【2020】41号)

(七)永嘉县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永嘉县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永公通〔2020〕19号)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八、禁止性要求

无。

申请材料目录

户口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户口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被投靠户户主同意落户声明书,原件1份;

被投靠户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被投靠户的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房屋权属证明,原件1份;

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原件1份;

直管公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查询结果证明,原件1份;

社区同意被挂靠证明,原件1份;

工作单位(社保)查询证明,原件1份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