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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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符合落户条件的常住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 (四)《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20]5号) (五)《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户口迁移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公通字[2017]99号) (六)《永嘉县户口迁移规定》(永政办发【2020】41号) (七)永嘉县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永嘉县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永公通〔2020〕19号)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无 八、禁止性要求 无。 申请材料目录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户口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拟迁入户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拟迁入户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拟迁入户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原件1份;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 结婚证,原件1份; 房屋权属证明,原件1份; 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原件1份;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1份; 未婚声明,原件1份; 学生证,原件1份; 实际居住证明,原件1份; 军官证,原件1份; 士兵证,原件1份。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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