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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常住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七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的,失踪公民的家属、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当失踪公民被寻回或者查明其下落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寻回登记。公民失踪超过一年仍查无下落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可以按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当失踪公民被寻回或查明其下落时,应当及时恢复其户口。 公民被宣告失踪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向公安泊服帖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公民被宣告失踪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向公安泊服帖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被宣告失踪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被宣告失踪人员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布;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无。 附录1 宣告失踪注销户口办事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体 宣告失踪注销受理表 ____张三___派出所(办证中心): 本人__张三__,身份证号为_33**************11_,户口所在地址为___杭州市西湖区西湖路1号__, 现申请注销被宣告失踪死者 李四 的户口:
申请人(签名):张三 受理民警: 2018年 1 月 3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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