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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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六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公民因私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已在境外定居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第六十二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3.因私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原件1份。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无。 附录1 :出境注销户口办事流程图
附录2 申请材料示范文体 户口申报受理表
操作员: 受理单位: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无。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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