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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县局直属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近年来,县教育局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切实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和督查力度,师德师风明显好转。但近期相继发生多起有偿补课案件,影响了教育系统的良好形象。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近期查处的6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桥头镇中学教师蔡某某有偿补课问题。2020年7月9日,局检查组在桥头镇黄堡村枫垟巷14号检查发现桥头镇中学教师蔡某某存在有偿补课问题,辅导对象为桥头镇中学七(9)班部分学生。 二、桥头镇第二小学教师陈某某有偿补课问题。2020年9月17日,局检查组在桥头镇谷联村紫气巷17号401室检查发现桥头镇第二小学教师陈某某存在有偿补课问题,辅导对象为桥头镇第二小学部分学生。 三、岩头镇中心小学教师潘某某有偿补课问题。2020年7月30日,局检查组在岩头镇“舞所不能”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岩头镇中心小学教师潘某某存在有偿辅导问题,辅导对象为岩头镇中心小学部分学生。 上述3所学校涉案教师蔡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等人,违反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温教发〔2016〕72号)《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温教人〔2018〕85号)等有关规定,被给予警告处分、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扣除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县级及以上业务荣誉称号等处理。 四、碧莲镇中学教师刘某某有偿补课问题。2020年6月2日,局检查组在碧莲镇状元路4号检查发现碧莲镇中学教师刘某某给该校部分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有偿辅导。 该涉案教师刘某某,违反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温教发〔2016〕72号)《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温教人〔2018〕85号)等有关规定,被给予警告处分、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扣除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县级及以上业务荣誉称号、调离碧莲镇中学等处理。 五、乌牛第一中学教师朱某某有偿补课问题。2020年10月17日,局检查组在乌牛街道东大街52号检查发现乌牛第一中学教师朱某某为其任教的部分学生提供有偿辅导。 该涉案教师朱某某,违反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温教发〔2016〕72号)《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温教人〔2018〕85号)等有关规定,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扣除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县级及以上业务荣誉称号等处理。 六、瓯北中心小学教师胡某某违规有偿辅导问题。2020年8月13日,局检查组对瓯北艾佳亲子广场3楼乐恩国际儿童成长中心(租用煦童培训学校教室)进行检查,发现瓯北中心小学教师胡某某为部分幼小衔接学生提供有偿辅导。 该涉案教师胡某某,违反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温教发〔2016〕72号)《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温教人〔2018〕85号)等有关规定,被给予警告处分、扣除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处理。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及违规辅导等行为严重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严重背离了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宗旨,充分暴露出少数教师在职业道德、纪律意识等方面仍存在认识不足、执行不力问题,部分学校在教师管理上存在疏漏、在师德师风建设上存在薄弱环节。对此,我局对上述涉案对象所在学校进行责任追究,学校年度考核师德项目按零分处理,对学校相关领导予以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及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 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学习通报内容,引以为鉴,汲取教训,坚决做到令行禁止。要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温教人〔2018〕8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师德师风治理责任制,落细落实治理责任。要认真开展违反师德师风行为专项治理活动,全面进行自查自纠。我局对违反师德师风问题始终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永嘉县教育局 2021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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