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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和《永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永财农〔2019〕288号)要求,对由乡镇(街道)推荐上报的项目,经县农业农村局班子研究,确定2021年度第二批14个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其中乡村建设补短板项目6个、乡村产业发展项目8个,经过中介工程概算,项目建设总投资623.48万元(其中乡村建设补短板类项目258.97万元,乡村产业发展类项目364.51万元),公示无异议后,现下达实施计划,为确保项目计划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起止时间 项目建设期限为项目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对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竣工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在到期前一个月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半年),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需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填写《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要求 有关乡镇(街道)及时通知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计划任务,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实施。 三、补助资金安排 乡村建设补短板类项目补助标准:重点帮促村和原经济薄弱村补助标准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9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财政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5万元;革命老区村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7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财政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5万元。项目差额资金由各实施单位自筹。 乡村产业发展类项目补助标准:基地配套的机耕路、作业道和水电类等基础设施建设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70%予以补助;加工设备、储藏设施、产品营销、品牌建设等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财政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5万元,项目差额资金由各实施单位自筹。 四、组织验收 项目竣工后,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单; 2.项目承包合同; 3.项目预算书; 4.项目竣工图; 5.项目结算书、计算式; 6.自筹资金到位资料。 县农业农村局对业主单位申请验收的项目分批进行实地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价或审计。 五、有下列情况的,将取消其项目补助资格 1.拒不接受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2.因自筹资金、建设用地不落实等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3.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地点、内容和资金用途的; 4.项目实施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提交验收申请单的,或因故无法按期完成且未在到期前一个月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延期申请的,或延期手续未能获得批准的; 5.项目验收未通过的,或接到项目审价报告后一个月内未按规定进行报账的; 6.其他不符合财政衔接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六、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对通过验收的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须填写衔接资金报账申请单,并提供资金补助使用环节有效报账资料,经乡镇(街道)核实签具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由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联合下发项目资金补助文件。
附件:1.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2.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 3.2021年度第二批乡村建设补短板类项目实施计划名单 4.2021年度第二批乡村产业发展类项目实施计划名单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永嘉县乡村振兴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1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项目编号:
附件2
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注:1.乡镇(街道)意见栏签具项目实施进展情况;2.附项目实施支出正式票据原件和复印件1份。
附件3
2021年度第二批乡村建设补短板类项目实施计划名单
单位:万元
附件4
2021年度第二批财政乡村产业发展补助项目实施计划名单 单位:万元
关于下达2021年度第二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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