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1-284787 主题分类 土地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12-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关于《永嘉县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我县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2月13日至12月23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杨晓珠,联系电话:67955211。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342198767@qq.com);邮寄(南城街道县前路117号,邮编3251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13日

永嘉县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是指因自然因素形成的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三条 组织实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考核验收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责任主体和业主单位,特殊项目由相关部门作为业主单位。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应急治理、工程治理项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责任单位编制治理方案(经县政府同意或明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的除外),并组织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程项目经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组织有关单位立即施工,有关费用支付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第四条 项目核定

工程治理项目的核定根据专业资质单位的调查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安排确定。

第五条 项目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设计方案经第三方机构审查后,报县发改局进行立项。

第六条 项目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须在10个工作日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第七条 项目施工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治理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施工。因工程需要,确需变更设计内容的,严格按照永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管理办法相关文件执行。对擅自调整变更设计的,不予认可。

第八条  项目资金

工程治理项目需明确资金来源,财政按需求作好预算,相关资金管理流程按政府投资项目规定程序。

第三章  项目验收与维护

第八条 验收阶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初步验收在工程完工且自检合格后进行。工程的试运行期为初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个水文年。试运行期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试运行期自修复合格后顺延一个水文年。有特殊要求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试运行期在合同约定或由专家组初步验收时确定。竣工验收在试运行期结束后进行。应急治理工程的工程造价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控制在50万元以下,可以简化有关程序,合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初步验收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或有关责任单位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专家进行,并报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步验收组长由专家组组长担任。

第十条 竣工验收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组长由专家组组长担任。

第十一条 质量保修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以施工单位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国家对保修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施工单位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第十二条 标牌公示制度

通过竣工验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行标牌公示制度。标牌应当注明工程名称,主要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项目负责人名字,工程使用期限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管理维护

竣工验收合格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管理维护单位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确定。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管理维护制度,确定管理人员,对工程及其运行状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巡查,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保护,并形成维护保养记录。

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 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或者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以及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未编制施工方案及未明确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的;在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未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置,并建议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5起施行。

起草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