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城乡建设投资环境,进一步明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59号)及《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我县县域内(建制镇、街道与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及县域内的布点项目。 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本县范围内7个街道与11个建制镇;集镇是指本县范围内4个乡;县域内的布点项目指城镇及集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布点项目。 第三条 凡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内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无论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向建房农民收取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范围严格控制在城市(包括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集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或县域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县发改、经信、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气、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项目按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实际建筑面积征收。 第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所处的不同行政区域,实行按城镇区域和集镇区域分别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城镇区域:住宅50元/平方米、非住宅100元/平方米;集镇区域: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80元/平方米(详见附件1、附件2)。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对象 (一)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中小学校舍、国家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不含营业性用房)、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仅限集镇范围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等,予以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由财政差额出资(含补助)的建设项目;民办营利性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社会公益类建设项目;县政府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减半收取的项目,予以减半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农民建房(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项目按有关规定予以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凡符合免征规定的项目:县发改等相关部门在项目立项等审批文件中应明确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及资金来源。县规划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时,根据项目立项等审批文件和使用土地证明材料,对符合免缴条件直接予以免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民间投资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公益类建设项目,要求减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一律由业主单位主管部门明确项目性质及建设单位并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条县发改、财政与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专款专用规定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本办法执行。《永嘉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令第26号)《永嘉县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令第27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永政发〔2016〕175号)同时废止。 本县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永嘉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2.区域类别表 附件1 永嘉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附件2 区域类别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