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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控股集团温州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嘉冕 我局于 2021 年 10月 14日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你公司厂房东面,建有1处存储混凝土废渣堆放点,面积约为80平方米,在该公司厂房南面,露天堆放混凝土废渣,未完成固体废物堆场防护措施。现场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混凝土废渣未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 照片、现场勘验、平面图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工业固体废物未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再次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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