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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21年永嘉县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永嘉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2021年永嘉县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1年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07〕205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退役军官 退出现役的符合接收条件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复员。 (二)退役士兵 1、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 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退役士官。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021年接收转业军官3名。 2020年接收退役士兵311名,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34名(包括1名消防士)。 二、安置原则和办法 (一)退役军官安置 2021年军转干部的安置在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前提下,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考核考试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安置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选岗情况给县组织部门开具介绍信。 1、考试采取笔试的形式:满分为 100 分,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参加全省统考。 2、考核评分:考核按照全省统一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执行,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 3、总成绩:军队转业干部的考试考核按照一定的比例合成总成绩。营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的总成绩=笔试分×50%+考核分。 (二)退役士兵安置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采取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以前入伍、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执行;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相关安置政策规定执行。 1、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退役士兵,以及选择入伍时相关安置规定的转业士官,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主就业。 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考试成绩和部队表现等因素,从高分到低分自行选择备选单位落实工作(若总分相同,部队考核分数高者优先选择)。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县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1)文化考试采取笔试的形式:总分数100分。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组织参加全省统考。 (2)考核评分:主要对退役士兵本人服役年限、服役期间的奖惩、残疾等级、其他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采取量化考核评分。 (3)总成绩: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按考核分占60%、文化分占40%合成总成绩,总成绩取到小数点后两位。 2、认真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做好安置工作。 (1)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扶持政策和经济补助。 (2)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出现役后2年内妥善安排入学或复学,并享受继续完成学业的相关待遇。 (3)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 (4)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接收的相应待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5)认真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3、确保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按国家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要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政策宣传,提高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自愿报名参训率、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定岗培训、校企合作培训,帮助退役士兵提高就业能力。要积极搭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加强退役士兵就业指导服务,采取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要加大创业培训力度,促进更多退役士兵融入大众创业,帮助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实现自主创业梦想。 三、接收单位职责和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义务。本年度县委、县政府共下达安置计划任务37个,省下达央企3个(详见附件)。各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务必在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接收安置,并做好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退役金的基础上,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并实行动态调整。2020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025元,我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标准如下: 1.服现役满2年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退役当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发放,计40519元。 2.服现役满3年至9年的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满2年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础上,从第3年起,每增加1年增发服现役满2年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10%。 3.服现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服役满10年的为退役当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60%发放,计:140465元;服役满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增加1年增发退役当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6%,计:14046.5元。 进藏高原兵、其他高原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温政发〔2008〕84号文件执行。 五、退役士兵档案管理 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含不符合安置条件和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县人武部管理,党团组织关系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团组织接收接转管理。接收退役军人的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同时接收退役军人的组织关系和档案。 六、安置工作纪律 各接收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安置政策,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维护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不能完成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参加本年度县级政府的先进评比。 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接收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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