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中小学、幼儿园,县局直属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7〕246号)要求,县教育局对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以及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件予以公布。
除上述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20年12月31日前县教育局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此外,因机构改革,继续有效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学区”统一修改为“片区”。
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永嘉县教育局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1
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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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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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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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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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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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即办制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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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教发〔201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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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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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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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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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教发〔2018〕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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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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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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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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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教发〔202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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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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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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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教师县(市、区)际流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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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教政〔201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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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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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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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工作考核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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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教学〔2016〕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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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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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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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临时用工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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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教发〔2014〕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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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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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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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嘉县慈善总会教育分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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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教发〔20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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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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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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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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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教发〔2017〕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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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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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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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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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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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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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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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嘉县民办教育机构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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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教发〔2017〕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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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修改为“永嘉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永嘉县民办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中“培训机构必须提取不低于10万元用于办学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以及机构清算各项费用”这句话删除,“风险基金”改为“培训预收款”;第三十条中“政工科”修改为“人教科”,“安保中心”修改为“校安科”,并增加“学前中心”;第三十三条中“县教育局会同同级公安、消防、环保、卫计、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有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改为“由教育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将其线索材料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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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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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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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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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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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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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学业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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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教学〔20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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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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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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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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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教发〔201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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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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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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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嘉县学校(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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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教计〔2016〕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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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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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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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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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教发〔2016〕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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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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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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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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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教发〔2017〕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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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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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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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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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教发〔2019〕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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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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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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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嘉县扫盲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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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教普〔2013〕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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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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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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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残障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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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教发〔201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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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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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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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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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教学〔2012〕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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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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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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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嘉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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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教发〔2016〕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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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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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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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嘉县学校(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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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教发〔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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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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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司法局。
永嘉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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