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1-00132 主题分类 重大项目建设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办发〔2020〕54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01-2020-0021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政策解读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有力防止工程变更“未批先建”等问题,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温政办〔2016〕9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在《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36号)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进一步规范概算调整管理

  2.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贯彻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的操作指引》(浙发改办投资〔2019〕67号)文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并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后,按《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36号)规定程序执行。

    因合同履行不到位、项目管理不善、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报小建大、其他非不可抗力原因等增加概算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概算调整,确需要申请概算调整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处理后,方可申请概算调整。

    四、进一步强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工程变更“未批先建”责任追究机制。

    为规范日后工程管理,政府投资工程变更“未批先建”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确需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启动调查程序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移送县纪委县监委;同时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再受理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二)建立健全工程变更责任追究机制。

    建设单位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突破概算、变更金额超合同价25%以上或变更增加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县发改局、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此类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移送县纪委县监委。

    施工单位未按原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要求擅自变更设计施工的,产生的变更设计费用、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因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针对上述行为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置。

    因勘察和设计单位责任引起重大工程变更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置,并视情节将相关单位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信用扣分。

    因预算编制单位和审核单位责任造成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重复等问题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置,同时将预算审核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抄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对预算审核单位进行处置。

    五、调整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总召集人,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府办工作联系副主任,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人,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审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确定召开。一般工程变更由召集人召集召开联席会议;较大、重大工程变更由总召集人召集召开联席会议,召集人参加。参加会议的除了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可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另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