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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22/2021-273528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成文日期 2021-0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查封决定书温环永查〔2021〕3D001号


永嘉县银城拉链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大炉

2021年1月14日,永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5条印染生产流水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5日(时间从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