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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22/2021-273596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成文日期 2021-0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永责改〔 2021 〕ZFD001号


永嘉县银城拉链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大炉                                              

我局于2021年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污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检查发现厌氧池内废水未经生化池处理,用三条水管将废水直接排放到标准排放口进行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以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再次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