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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银城拉链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大炉 我局于2021年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污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检查发现厌氧池内废水未经生化池处理,用三条水管将废水直接排放到标准排放口进行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以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再次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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