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1-116220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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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永嘉县生态大搬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的通知


为了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步伐,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城乡绿色高质量发展,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永嘉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24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77-57669859。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1409123755@qq.com);邮寄(永嘉县南城街道建设大厦2405室,邮编325100);传真(0577-67229996)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

永嘉县生态大搬迁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总则...................................................................................................... - 3 -

安置方式............................................................................................. - 4 -

安置标准............................................................................................. - 4 -

权属认定............................................................................................. - 6 -

人口认定............................................................................................. - 6 -

搬迁程序............................................................................................. - 7 -

补助奖励............................................................................................. - 7 -

其他政策............................................................................................. - 8 -

职责分工............................................................................................. - 9 -

附则...................................................................................................... - 9 -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开展新一轮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生态搬迁异地安置工作,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步伐,根据《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7〕1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参照《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保障性安 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永委发〔2013〕 42 号)文件规定,结合永嘉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永嘉县生态搬迁工作按照“政府引导、村民自愿、整体规划、整村优先、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整合资源、节约集约、科学安排、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保障农民可接受、政府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第三条 生态搬迁主要包括扶贫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

(一)扶贫异地搬迁对象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农户。对行政村或自然村有80%左右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对象为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确认,居住在受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的需要搬迁安置的农户。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对象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需要搬迁安置的农户。

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村落、高山远山村庄、危险房屋以及基础设施落后地区等范围内的搬迁项目,经县政府批准,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安置方式

第四条 安置方式分为属地安置、异地安置、属地与异地相结合安置、廉租房安置。

(一)属地安置:指被搬迁人在属地乡镇(街道)范围内由政府统一选址投资建设安置小区进行集中安置。

(二)异地安置:指被搬迁人可以跨乡镇(街道)异地申请购买政府提供的(包括集聚农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以及其他保障性安居房)存量安置房。

(三)廉租房安置:指被搬迁人属低保户、五保户、残疾户等特殊困难户,确实无购房能力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就近整理建设一批廉租房予以安置。

安置标准

第五条 被搬迁人选择属地产权安置的,其安置房由属地政府统一选址投资建设集中安置。如属地有实施城中村(旧村)改造或其他建设安置项目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直接参与相关 项目安置。其应安置面积按照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基底面积的 3 倍计算应安置面积;如 3 倍安置面积小于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则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本村农业户口的住户,如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基底面积的3倍或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的安置面积均少于人均30 平方米安置面积(另有集体性质房屋应一并计算)的,可按人均 30 平方米计算应安置面积。安置房价格按综合成本价计算。

被搬迁人选择属地产权安置应当支付的购房价款计算公式=[应安置面积×属地安置房综合成本价-(原房屋重置价和装修补偿+其他附属物补偿+过程奖励+人口补助)]。

第六条 安置小区应配套建设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工业和社区服务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安置小区建筑面积的1.5%左右。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收益主要用于搬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和迁入地农户所在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七条 被搬迁人选择跨乡镇(街道)异地产权安置的,并且异地安置的区域内有政府建设的存量安置房源(包括集聚农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以及其他保障性安居房)的,被搬迁人可以按被搬迁房屋的价值购买由政府提供的优惠价安置房,被搬迁房屋价值的计算公式=[被搬迁房屋按照属地安置政策计算的应安置面积(不包括人均安置面积)×属地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搬迁人应支付的购房价款]。

购买安置房总面积原则控制在被搬迁房屋价值总额范围内;本村农业户口的住户如按被搬迁房屋价值总额购买的安置房面积少于人均30平方米(另有集体性质房屋应一并计算)的,可按人均 30 平方米面积给予增购。安置房价格按照安置地块当年的市场评估价优惠30%至35%计算。

第八条 被搬迁人无购房能力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户等特殊困难户的,属地政府在建设安置小区时,应配套建设适当比例的廉租房,用于安置没有能力购房或异地搬迁的低收入农户;入住廉租房且旧房已拆除,并确定不再返回原居住村的低收入农户,可享受扶贫异地搬迁补助资金。廉租房租金按市场评估价50%支付。

权属认定

第九条 被搬迁房屋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内容为准。如被搬迁人对所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核对确认。

第十条 未登记权属房屋合法性认定,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未登记权属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人口认定

第十一条 户籍和人口认定,以县政府批准纳入搬迁之日6个月前的公安机关登记数据为准,具体由属地乡镇(街道)把关确认。

第十二条 下列二类农户对象的认定需经村(居)民代表大会一致确认、属地政府核实并公示无异议:

(一)可以作为补助人口数计算:

(1)已娶妻、过嗣、收养或入赘户口未迁入的;

(2)户口已迁移,在高校就读或高校毕业未就业的;

(3)户口已迁移,在部队服义务兵役(包括士官)的现役军人;

(4)户口已迁移或注销的在外服刑人员。

(5)符合补偿人员在安置房分配方案公布之日前出生的子女。

(二)不能作为补助人口数计算:

(1)已嫁、外赘、继嗣、被收养户口未迁出的;

(2)挂靠户口的;

(3)在安置房分配方案公布之日前去世的。

搬迁程序

第十三条 生态搬迁需经所在乡镇(街道)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并经县政府审批同意、设区市政府备案,不得以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代为决策,具体实施程序和安置房分配方案参照本县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十四条 房产转让规定。安置户只有一套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五年内不得转让。多余安置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可依法转让。

补助奖励

第十五条 人口补助:符合生态搬迁的农户按户籍在册人口给予补助,其中低收入农户按人均30000元标准、其他农户按人均15000元标准补助。

第十六条 重置房屋补助:被搬迁房屋的残值根据房屋结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按评估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过程奖励:被搬迁人在规定期限(另定)内签 订相关协议、腾空交付房屋、入住新房的,其应安置面积(不包含人均安置面积)奖励标准可参照本县城中村改改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被搬迁人选择属地产权安置的,政府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时间为3年,并在安置户实际支付贷款第一个月起开始计算,贴息补助额度控制在安置房应支付差价款部分利息。

第十九条 统一小区安置的生态搬迁项目,原则上先建安置房。如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或其他特殊项目搬迁确需临时安置的,其临时周转房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费参照当地租赁与被搬迁房屋相当地段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计算时间为被搬迁房屋拆除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止。

第二十条 被搬迁人系低保户、五保户、困难残疾户,可再行享受住房保障补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本文件发文实施后的生态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其他政策

第二十二条 被搬迁人退宅后的宅基地(包括建筑占地、附属建筑用地及道坦等)按如下规定处置:

(一)用于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所有权仍归村集体所有;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收归县政府所有,复垦经费由县政府统筹保障,并给予乡镇(街道)、村两级每亩各2万元奖励,统筹用于政策处理或乡村振兴工作。

(二)保留建设用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由县政府统筹使用。

(三)被列入古建筑、文物保护控制范围的,可对原有房屋先予以保留,其产权依法收归县政府所有,并视同原有房屋已拆除。

(四)生态搬迁后,原来拥有的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不变。就医、就业、就学一律享受迁入地居民同等待遇。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各功能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生态搬迁项目实施主体,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生态搬迁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安置地点、项目前期立项、入户政策处理、制定安置方案、工程建设及社会维稳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永嘉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生态搬迁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