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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JD16-2020-0003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永住建〔2020〕239号
关于印发永嘉县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办发【2020】29号)文件精神,我局已制定《永嘉县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17日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印发 永嘉县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367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浙建〔2018〕22号)、《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办发〔2020〕29号)等,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的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带地下室的农村住房)施工的个体工匠(以下简称工匠)。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工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农村建筑工匠作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工匠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工匠信用档案;负责全县工匠信用评价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工匠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对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进行核查。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工匠信用信息的采集、初审、记录工作,并及时将信息归纳、报送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街道)对工匠在农村住房建设中的不良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四条 工匠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工匠在从事农村住房建设工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诚信经营,有效保障施工现场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所形成的项目业绩记录,以及受到各级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单位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工匠在从事农村建设工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规定要求,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 (二)依法承揽的农村住房建设业绩信息(以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备案为准); (三)已生效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五)其他与建设活动相关的有效文书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良好信用信息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集、审核后,记入工匠信用档案。 乡镇(街道)级良好信用信息,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派出机构、乡镇(街道)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奖项记分表》(见附件1)格式进行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复核后,记入工匠信用档案。 第七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派出机构、乡镇(街道)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不良信用信息记分表》(见附件2)格式进行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复核后,记入工匠信用档案。 第八条 工匠的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五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做到信用信息随时采集报送,反映工匠的即时信用状况。 第四章 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条 本办法信用评价实行年度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信用评价以每年12月31日为年度评价截止日,对全年内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加减计算评价得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所得分值和所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严重程度评出工匠年度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承揽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的工匠(以下简称工长)。工长所承揽的农村住房施工现场发生的不良信息,计入工长的得分。 第十二条 工匠信用评价以工匠信用信息为依据,计算工匠信用评价得分(信用评价得分=信用基础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信用基础分为80分,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新建立工匠信用档案的工匠信用分值按信用基础分确定。 第十三条 工匠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依据《农村建筑工匠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见附件3)进行加分。 第十四条 工匠发生不良信用信息,依据《农村建筑工匠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见附件4)直接生成减分。 同一不良行为,涉及两项以及两项以上不良行为代号的,取最大扣分值,不重复扣分;已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以记分标准2倍分值扣分;同一良好行为,涉及两项以及两项以上良好行为代号的,取最大加分值,不重复加分。 第十五条 每年1月份公布上一年工匠年度信用等级,共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值90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到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度信用等级结果应用有效期为1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工匠信用信息记入工匠信用档案。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在表彰评优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中作为重要指标予以应用。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优秀的工匠,优先列入农村住房改造和政府小额工程推荐名录;每三年内参加一次继续教育。 对信用等级为合格的工匠,限制评优评先,每两年内至少参加一次继续教育。 对信用等级为不合格的工匠,取消评优评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继续教育,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对不良信用信息主体,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行政许可、管理中就相关联事项采取监管措施。不良信用信息情节严重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记入永嘉县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档案。 记入永嘉县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档案的不良信息信用修复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客观、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工匠的信用状况,引导诚信经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及时采集、审核工匠信用信息,并记入工匠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工匠认为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县县纪委(监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 良好信用信息奖项记分表
附件2 不良信用信息记分表
附件3 农村建筑工匠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信用代码 良好信息内容 记分标准 LHXY-1 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表彰一次 +5分 LHXY-2 受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政府表彰一次 +3分 LHXY-3 受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政府表彰一次 +2分 LHXY-4 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街道)表彰一次 +1分 LHXY-5 受县农村建筑工匠协会表彰一次 +0.5分 LHXY-6 被推荐为全省经验介绍的工程观摩活动一次 +3分 LHXY-7 被推荐全市经验介绍的工程观摩活动一次 +1.5分 LHXY-8 被推荐全县工程观摩活动一次 +0.5分 LHXY-9 获得省级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大赛一等奖一次 +3分 LHXY-10 获得省级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大赛二、三等奖一次 +2分 LHXY-11 获得市级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大赛一等奖一次 +2分 LHXY-12 获得市级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大赛二、三等奖一次 +1分 LHXY-13 承揽的农村住房项目每达到5个竣工验收合格 +3分 附件4 农村建筑工匠不良信息记分标准 行为代码 不良信息内容 记分标准 严重程度 D-1 承揽农村住房项目未报送施工备案一次 -15分 严重 D-2 未按规定与建房户签订《施工合同》一次 -10分 严重 D-3 承揽未按规定设计施工图纸的农村住房项目一次 -10分 严重 D-4 不按规定承揽非低层农村住房项目一次 -10分 严重 D-5 发现违法转包农村住房项目施工一次 -10分 严重 D-6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次 -15分 严重 D-7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一次 -30分 严重 D-8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一次 -15分 严重 D-9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一次 -30分 严重 D-10 发现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相关资料,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性一次 -10分 严重 D-11 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一次 -5分 一般 D-12 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一次 -5分 一般 D-13 发现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网一次 -5分 一般 D-14 发现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配电箱一次 -5分 一般 D-15 发现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脚手架一次 -5分 一般 D-16 发现施工现场内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幢一次 -2分 一般 D-17 发现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一次 -5分 一般 D-18 发现施工现场材料乱堆、乱放一次 -5分 一般 D-19 发现拒不接受所属公司、行业协会安全技术指导一次 -5分 一般 D-20 发现出租、出借《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一次 -5分 一般 D-21 发现工长雇佣的工匠未取得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或证书已失效一次 -5分 一般 D-22 其他公共信用不良信息(由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获取) -5~10分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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