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调整全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括:青苗、树木、竹林、果树、其他建筑等。以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二、附件内未涉及的其他特殊青苗、地上附着物由当地乡镇(街道)会同专业机构调查核实,在符合本区域内正常种植、养殖、生产、生活规律的情况下合理确定补偿价格。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价格评估报告必须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认定盖章后生效。 三、征地启动公告发布后,由当地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对拟征地块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告知、调查、取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须经乡镇(街道)、村调查负责人签字确认。征地启动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或抢建的附着物,不列入征地补偿范围。 四、本规定自2020年10月2日起施行。 附件:永嘉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照表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永嘉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照表 类 别 | 规 格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青苗 | 旱地 | 小麦、油菜 | 1200元/亩 | 小麦以亩产400斤、每斤3元计;油菜以亩产300斤、菜籽油每斤4元计。 | 玉米、番薯等 | 1500元/亩 | 玉米以亩产1500斤、每斤1元计;番薯以亩产3000斤、每斤0.5元计。 | 水田 | 水稻 | 2000元/亩 | 以亩产1000斤、每斤2元计。 | 稻田养鱼 | 2000元/亩 |
| 鱼塘 |
| 3000元/亩 |
| 蔬菜地 | 露地蔬菜 | 3000元/亩 | 以亩产3000斤、每斤1元计。 | 大棚等设施蔬菜、草莓 | 15000元/亩 | 以亩产值2万元计 | 茶树 | 成片种植盛产期茶树(以乌牛早茶为例) | 15000元/亩 | 1.其他生产期茶树酌情递减。不同茶树品种酌情增减。零星按12元/丛补偿。 2.引进稀有品种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 树木 | 松树、杂木 | 胸径5厘米以下 | 3元/株 | 按面积理赔:树木胸径小于5厘米的,按每亩300株计算,苗圃按实际价值计算。人工造林按1.5倍补偿。 | 胸径5-10厘米 | 10元/株 | 胸径11-20厘米 | 20元/株 | 胸径20厘米以上 | 市场价 | 杉树、柏树 | 胸径5厘米以下 | 5元/株 | 按面积理赔:树木胸径小于5厘米的,按每亩200株计算。人工造林按1.5倍补偿。 | 胸径5-10厘米 | 20元/株 | 胸径10-20厘米 | 30元/株 | 胸径20厘米以上 | 市场价 | 楠木 | 树苗 | 8-16元/株 | 1.成熟期树木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可以移栽种植的品种补偿移栽费用,不再补偿苗木费用。 3.未规定的品种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 红豆杉 | 树苗 | 8-12元/株 | 银杏 | 胸径5厘米以下 | 8元/株 | 胸径5-10厘米 | 80-160元/株 | 胸径10-15厘米 | 430元/株 | 香樟 | 树苗 | 22元/株 | 桂花 | 树苗 | 5元/株 | 冠幅2.5米,高度3米 | 450元/株 | 紫薇 | 树苗 | 5-25元/株 | 枫香 | 树苗 | 2.5-13元/株 | 竹林 | 毛竹 | 50千克 | 40元 | 按重量补偿。 | 水竹 | 50千克 | 25元 | 按重量补偿。 | 果树 | 柑、桔、枇杷、梨、桃等 | 幼龄期 | 25元/株 | 1.按面积理赔:均按每亩按80株以内计算补偿。 2.未规定的品种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 始果期 | 150元/株 | 盛果期 | 250元/株 | 衰老期 | 130元/株 | 杨梅 | 幼龄果 | 35元/株 | 按面积理赔:杨梅每亩按40株以内补偿。 | 始果期 | 350元/株 | 盛果期 | 500元/株 | 衰老期 | 250元/株 | 板栗 | 幼龄果 | 30元/株 | 按面积理赔:板栗每亩按40株以内补偿。 | 始果期 | 280元/株 | 盛果期 | 300元/株 | 衰老期 | 200元/株 | 其他建筑 | 坟墓 |
| 3000元/穴 | 包含迁移费和重置费。 | 粪坑 |
| 500元/口 |
| 化粪池 |
| 5000元/个 |
| 蔬菜大棚 | 竹木结构,层高4米以下 | 10-30元/平方米 | 1.结合成新。 2.联体大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 3.享受财政补贴的部分予以抵扣。 | 钢结构,层高4米以下 | 25-50元/平方米 |
注:1.在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包括林木)及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青苗(包括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括林木)的所有者所有。 3.其他果树、树木,根据年产值和生长情况,参照上表中相近林木树种予以酌情理赔。 4.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的补偿费按实际情况和定额标准计算。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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