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0-214892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9-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办发〔2020〕3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01-2020-0010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政策解读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用工总量管理办法等3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用工总量管理办法》《永嘉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永嘉县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办法》等3项国资监管制度已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此前县级国资监管制度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用工总量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用工总量管理,强化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及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5〕9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及其所属独资、控股企业,以及主管部门管理的其他国有企业。

第三条企业机构设置和用工总量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设置、内设机构、企业负责人和中层管理人员职数、用工总量、增员计划管理等。本办法所指用工总量是指劳动合同用工总量。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权限

第四条企业的机构设置和用工总量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企业机构设置和用工总量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投资建设任务,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实施产权管理和资本运作等职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二)分级管理原则。根据企业不同层级,实行分级管理。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实行用工总量控制及实名制管理;其所属企业实行用工总量控制和备案管理;其他国有企业按照原来模式保持不变;

(三)精简效能原则。按照精简、优化、效能的要求,合理确定企业设立,内设机构、岗位人员结构比例,限额设置企业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优化工作岗位配备,有效使用用工总量,做到职责明确、人尽其才、精干高效;

(四)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和业务等变化,适时调整企业的机构设置、负责人和中层管理人员职数、用工总量,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控”,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企业机构设置与用工总量的核定,按照以下管理权限进行:

(一)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

1.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的设立和整合重组,须经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2.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的领导职数,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提出,征求县委组织部意见,经县政府审核后,报县委审定;

3.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中层职数,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设立、调整及领导职数,由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统一提出,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批准或核定;

4.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及中层职数,由非法人分支机构、子公司提出,报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核定,并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备案;

5.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用工总量由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统一申报,经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6.在用工总量内,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及所属企业年度增员计划由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统一提出,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核定。

(二)其他国有企业。

其他国有企业的机构按照原模式保持不变。确因工作需要进行整合重组(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其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由主管部门核定,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备案。

第六条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用工总量核定及调整、年度增员计划的申报审批,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管理原则和条件,说明具体理由,形成书面报告,一般于年度1月(用工总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进行核定及调整的,可另于年度7月)根据管理权限逐级进行申报提出、审批核定。

第三章  企业机构设置

第七条  企业设立或内设机构的设置,要根据任务职责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体现企业特色和功能定位,并与承担的职责相匹配,进行规范设立、设置,名称应简明扼要。

第八条  企业的设立应该说明以下事项:

(一)设立企业的必要性;

(二)企业名称、职能、经营范围;

(三)出资方式、生产经营场所;

(四)组织机构;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企业内设机构统称部或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按一个机构对待,其负责人统称为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

第十一条企业内设机构一般设2-6个,具体视实际情况确定;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可酌情增加内设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个。

第十二条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分工不宜过细,不求上下对应。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要综合设置。

第十三条企业党组织工作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增设内设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

(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设机构的因素。

第十五条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个数。

第四章  用工总量和领导职数

第十六条企业用工总量核定的依据:

(一)企业的功能定位;

(二)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企业的资本、资产规模;

(四)所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任务,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任务;

(五)实施产权管理和资本运作的情况;

(六)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状况;

(七)其他相关依据。

第十七条企业要求增加用工总量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二)企业工作任务显著增加;

(三)企业资本、资产规模大幅扩张;

(四)其他确需增加用工总量的因素。

第十八条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萎缩的,应相应调减用工总量。

第十九条企业领导职数、中层管理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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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转让;

  • 单项或单批次资产账面原价值在5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生产线、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资产的转让;

  • 转让底价高于50万元的资产;

  •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转让、租赁。

    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备案;其他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备案。

  • 第五十七条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五十九条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第六章 企业增资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增资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有企业的投入除外。

    第六十一条 企业增资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审核国有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报县政府批准。

    (二)国有企业决定其所属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企业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批准。

    第六十二条 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有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六十四条 对采取公开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三)增资方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拟募集资金的金额和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等);

    (四)增资企业的产权登记表(证);

    (五)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六十五条 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按规定选聘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对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增资的;

    (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第六十六条 企业增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第六十八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第六十九条 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选聘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第七十条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十一条 以下情形经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因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该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或其所属企业增资。

    第七十二条 以下情形经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审议决策、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指定机构所持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第七十三条 对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增资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增资协议;

    (六)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发现企业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

    第七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为国有企业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有关国有企业应及时报告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可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

    第七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除产权登记事项外,境外企业的国有产权管理事项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企业在产权管理过程中发现产权归属不清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产权界定。

    第八十条 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的企业产(股)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8日起执行。此前我县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