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66/2020-283647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乌牛街道
成文日期 2020-0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其他信息  

关于印发乌牛街道安全生产五色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村(社区)、网格员、企业:

现将《乌牛街道安全生产五色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乌牛街道办事处

2020年7月17日

乌牛街道安全生产五色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巩固和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效能,创新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根据新时代安全生产治理数据化、精细化、闭环化、高效化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就构建安全生产五色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尊重客观、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要求,在对全街道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考评的基础上,依托大数据平台,按照“绿、蓝、黄、橙、红”五色标准,分别确定各类生产经菅单位、网格、街道的安全生产分类管理等级,实施相应频次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将评定风险色在数据平台显示,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切实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我街道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发挥安全生产工作五色风险防控体系管理优势,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等级实行五色动态管理。通过努力,最终达到“扩大绿色、提升蓝色、减少橙、黄色、消灭红色”的目标。

(一)寻求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大突破。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建立规范、持续、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企业安全管理员要依托五色风险防控平台开展精准自我管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

(二)寻求安全监管措施大突破。最大限度地整合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和自然人的资源,充分发挥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网格的“雷达”和“探头”作用,网格工作人员利用五色风险防控平台进行实时监管,弥补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缺陷,实现安全监管全覆盖,推动安全监管由“单打独斗”向建立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转变。

(三)寻求行政执法力度大突破。通过企业自查、网格排查,及时发现、打击工矿商贸行业各种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不查、不改、不报行为,同时积极探索事故前追刑责机制,通过安全生产执法联动、管理联抓、问题联治、信息联通的举措,推进安全生产事后追责向事前追责转变。

(四)寻求信息化监管大突破。建立起以安全生产为网络终端的监管信息平台,覆盖全街道、网格,将工贸行业企业全面录入平台。应用平台监管,内置行业隐患自查标准,实现线上线下有效监管。将安全监管基础业务集于一体,进一步扩大使用覆盖率,提高政府部门和企业隐患排查全员参与率,推动企业健全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机制,确保隐患排查、治理闭环化,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与企业主体责任“最后一公里”的对接。

三、分类标准

安全生产五色风险防控共分绿、蓝、黄、橙、红五个级别。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每月自查录入、网格采取不同频次巡查录入。片长(班子成员)、网格指导员(驻村干部)要对上报的分类登记情况实施严格审查,细致审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级别,杜绝乱定级或漏登生产经菅单位现象。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自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五色分类管理;搬迁、注销或被依法责令关闭、取缔的,要及时退出安全生产五色分类管理。

(一)绿色类。为安全生产服务类生产经营单位,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扎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高,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为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良好,可以通过努力创建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蓝色类。为良好监管类生产经营单位,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尚可,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基本落实,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近两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为隐患较小并能及时排查整治到位、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黄色类。为一般监管类生产经营单位,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一般,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未全部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差。为存在隐患较多,需经常性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橙色类。为重点监管类生产经营单位,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极差,为存在隐患极多,需频繁进行监管或开展行政处罚直至条件改善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红色类。为严厉打击取缔类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停业整顿或者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者无证照、在违法建筑里生产经营,需要取缔等生产经营单位。

各网格风险色由网格内录入平台企业情况确定街道风险色由辖区内所有网格风险色确定,通过逐级确定风险,做到全街道安全生产风险可视、可控(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四、工作重点

安全生产工作五色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必须以落实基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为核心,以属地管理、分级管理为原则,充分整合基层安全生产管理资源,将生产经营单位化整为零纳入单元网格管理,消除管理盲区,真正实现基层安全管理全覆盖。同时,以信息化建设为手段,不断提高基层安全监管的效能。

(一)管理定级。街道每月抽查辖区20%网格的安全生产情况,片长(班子成员)要每月组织对分管片区不少于2次的安全检查,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要根据执法计划不定期开展抽查并每月对网格巡查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处置或上报。网格级要根据网格内企业风险色等级进行对应频次的巡查并录入。企业级要每月进行至少一次隐患自查并录入。

(二)责任定人。将日常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网格,落实到每个网格人员。结合我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基层网格(包括街道片长、网格指导员、网格长、网格员)主要工作职责为:摸清工作责任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建立数据库,录入信息平台,实时更新。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工作责任区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并录入平台,上报街道,由街道统一处置并抄告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工作责任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确保隐患按时整改到位。基层网格人员的其他工作职责由各地根据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三)工作定量。绿色类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指导服务对象,以生产经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各有关科室部门主要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协助健全安全生产机制,指导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创建,一般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蓝色类生产经营单位作为良好监督检查对象,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管理的基础上,加大指导管理力度,每2个月至少检查1次。黄色类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一般监督检查对象,实行定期监督管理,每月至少检查1次。橙色类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周一小查、一月一大查”。红色类生产经营单位为严厉打击取缔对象,作为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和“打非治违”的重点对象,开展联合整治直至整改完毕或依法予以取缔。

五、工作步骤

(一)部署推广阶段(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结合乌牛实际,分析确定本次安全生产五色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细分区域、明确责任、倒排时间表,同时要迅速做好动员部署,把各项工作要求传达到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7月15日前完成第一轮企业自查录入,7月30日之前完成第一轮网格巡查录入(乌牛街道作为试点区域已完成基本排查录入工作)。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12月)。要及时总结提炼有效做法与成功经验,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实行长效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构建安全生产五色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对推进我街道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构建安全生产五色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要强化协调,及时解决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工作措施落实。

(二)统筹安排,细化目标任务。围绕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措施,量化、细化工作要求,制定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全力组织推动安全生产五色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确保应入尽入,不漏一家,并根据五色分类对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服务指导工作。

(三)宣传引导,增强行动合力。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对安全生产五色风险防控体系宣传力度,确保宣传到户,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速工作进度。

附件:1.乡镇(街道)测评表

           2.网格测评表

           3.生产经营单位测评表

附件1:

村(社)测评表

一、网格分数(总分100分)

辖区内所有网格的五色评分平均数

二、负面清单分(总分100分)

(一)事故指标(50分)

1.当月发生生产安全重伤事故,扣20分;发生亡1人事故的,扣30分;发生亡2人及以上,扣50分。

2.县级以上重大活动期间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扣30分。

(二)管理指标(50分)

1.隐患排查(5分)。每月对村社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每少一家扣2分。

2.事故隐患挂牌督办(10分)。县级以上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未如期完成,1起扣5分,未如期完成且未办理延期手续,1起扣10分。

3.投诉举报件(5分)。县应急管理局转办的安全生产投诉举报件未按期办结回复的,1起扣2分。

4.安全生产明察暗访(10分)。县级以上明察暗访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和录入不相符的,一家扣2家,未及时录入的,一家扣5分;存在事故隐患被通报的,1条扣0.5分;事故隐患被通报未如期完成整改,1条扣1分。

5.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整治行动(10分)。未完成当月任务要求的,1项(由县级责任单位确定)扣2分。

6.宣传教育培训(10分)。未完成当月任务要求的,1项扣2分。

注:1.村社分数=网格分数+负面清单分/2;

         2.测评表指标将结合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附件2:

网格测评表

一、网格基本分(总分100分)

网格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五色评分平均数

二、负面清单分(总分100分)

(一)事故指标(50分)

1.当月发生生产安全重伤事故,扣20分;发生亡1人事故的,扣30分;发生亡2人及以上,扣50分。

2.县级以上重大活动期间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扣30分。

(二)管理指标(50分)

1.隐患排查(10分)。每月对网格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排查每少一家扣2分。

2.事故隐患挂牌督办(10分)。乡镇(街道)级以上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未如期完成,1起扣5分,未如期完成且未办理延期手续,1起扣10分。

3.投诉举报件(10分)。县应急管理局转办的安全生产投诉举报件未按期办结回复的,1起扣2分。

4.安全生产明察暗访(20分)。县级以上明察暗访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和录入不相符的,一家扣2家,未及时录入的,一家扣5分;存在事故隐患被通报的,1条扣0.5分;事故隐患被通报未如期完成整改,1条扣1分。

注:1.网格分数=(网格基本分+负面清单分)/2;

        2.测评表指标将结合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附件3:

生产经营单位测评表

大类

小类

基本规范要求

标准

评分方式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1.1组织机构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1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2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1分;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扣1分。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3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不得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无会议记录的,不得分;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不得分。

1.2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1.2.1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未履行到位的每项扣1分;没有履行主要职责的,不得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1.2.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1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每个扣1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不得分;

二、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2.1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防护用品管理。

2.1.1 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每缺一项的扣1分;缺少环节内容的,扣1分。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2.2.1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岗位操作规程不齐全、适用的,每缺一个,扣1分;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不得分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2.2.2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未发放的,不得分;每少发一个岗位的,扣1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不得分。

三、教育培训

3.1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3.1.1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3.1.2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1分;记录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1分;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档案管理的,档案资料不完整齐全的,不得分。

3.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2.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的,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一人扣1分;培训要求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的,每次扣1分。

3.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3.1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位健康培训。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而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1分。

新入厂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3.3.2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无针对性或流于形式的,不得分;新入厂人员上岗前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3.3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人次扣2分;有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但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每人次扣2分;无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四、生产设备设施

4.1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4.1.1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企业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4.1.2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未设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的,不得分;电缆穿线孔未用防火材料封堵或损坏的,每处扣一分。

企业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4.1.3胶(皮)带运输机应有如下安全防护装置并确保有效:(1)防打滑、防跑偏、防纵向撕裂;(2)拉线事故开关;(3)防压料自动停车装置;

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企业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4.1.4(4)头轮、尾轮、增面轮及拉紧装置应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企业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4.1.5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未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的,每处扣2分;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的,不得分;防爆型电气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企业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4.1.6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油、水、煤气、蒸汽、空气和其他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并应定期检定。

应安装而未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进行检定的,每处扣1分;未张贴检定标签或标牌的,每处扣1分。

企业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4.1.7企业采用信息化技术本质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如采用机器换人、智慧物联网技术、远程监控等手段。

未经改造提升的扣2分,有经改造提升的得2分。

4.2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4.2.1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不得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4.2.2按规定对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工具等进行检测检验检定,并归档保存有关资料。

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检定的,不得分;有超期现象的,每台(套、个)扣1分;无检测检验检定资料的,不得分;检测检验检定资料不全的,每项扣1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4.2.3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堆垛过高等不规范行为。

安全路线不符合要求的、随意越过主体设备的或堆垛不规范的不得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4.2.4设置的CO等有毒有害气体、物质报警仪应定期检验,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

未进行定期检测的、有一台未检验或未张贴标签的,不得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4.2.5压力容器应满足:压力容器本体及安全附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本体完好;连接元件无异常振动、磨擦、松动;安全附件、显示装置、报警装置、联锁装置完好,调试、更换记录齐全;运行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无超压、超温等现象。

本体有缺陷的,不得分;连接元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安全附件、显示装置、报警装置、联锁装置缺失或不能正常工作的,不得分;调试、更换记录不全的,不得分;有超压、超温等现象的,不得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4.2.6锅炉与辅机锅炉应满足:“三证”齐全;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齐全、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给水设备完好,匹配合理;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好;水质处理应能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在1.5mm以下;各类管道无泄漏,保温层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其他辅机设备应符合机械安全要求。

锅炉无“三证”(产品合格证、登记使用证、定期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分;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不齐全、灵敏、可靠的,不得分,排污装置泄漏的,不得分;未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的,不得分;给水设备完不完好,匹配不合理的,不得分;炉墙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不好的,不得分;水质处理未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超过1.5mm的,不得分;管道泄漏,保温层破损,管道构架不牢固的,不得分;辅机设备不符合机械安全要求的,不得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4.2.7工业气瓶应满足:储存仓库状态良好,安全标志完善,气瓶存放位置、间距、标志及存放量符合要求。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气瓶在检验期内使用,外观无缺陷及腐蚀,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安全附件齐全、完好。气瓶使用时的防倾倒措施可靠,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与明火的间距符合规定。

储存仓库设置、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气瓶存放位置、间距、标志及存放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缺失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项扣1分;气瓶超期使用的,每个扣1分;漆色及标志不明显的,每个扣1分;安全附件不全或损坏的,每个扣1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4.2.8电网接地系统应满足:电源系统接地制式的运行应满足其结构的整体性,独立性的安全要求;各接地装置的电阻检测合格;TN系统重复接地布设合理;接地装置的连接必须保证电气接触可靠;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能防腐蚀,防损伤或者有附加保护措施;接地装置编号、标识明晰,定期检测报告有效,资料完整。

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分;电阻检测不合格的,扣1分;TN系统重复接地布设不合理的,扣1分;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可靠的,扣1分;无有效防腐蚀、损伤保护措施的,扣1分;接地装置编号、标识不明晰,未定期检测的,扣1分。2分扣完为止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4.2.9金属切削机床应满足: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机床照明符合要求;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4.2.10冲、剪、压机械应满足: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制动器工作可靠;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4.2.11砂轮机应满足: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砂轮机的防护罩应符合国家标准;档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砂轮无裂纹无破损;托架安装牢固可调;法兰盘与软垫应符合安全要求;砂轮机运行必须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不超标,且在有效期内使用;PE连接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4.2.12移动电气设备应满足:定期对绝缘电阻进行检测,绝缘电阻应小于1兆欧,电源线应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胶电缆,无接头,不得跨越通道,绝缘层无破损,长度不得超过5米,PE线连接可靠,防护罩等完好,无松动,开关可靠、灵敏,与负载匹配。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4.2.13传动部位应按照如下情况,设置防护罩、盖或栏:(1)以操纵人员站立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米以下的外露传动部位;(2)旋转的键、销、楔等突出大于3毫米的部位;(3)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4)产生射线或弧光的部位;(5)伸入通道的超长工件;(6)超长设备后端300毫米以上的工件;(7)容易伤人的设备往复运动部位;(8)悬挂输送装置跨越通道的下部;(9)高于地面0.7米的操作平台。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4.2.14危险化学品库应满足:库房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库内有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按危险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储存。库内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消防设施齐全,消防通道畅通。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有效处理废弃物品或包装容器。

库房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不得分;库内无应急预案的,扣1分;危险化学品存放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库内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不完善的,每处扣1分;消防设施不全的,每处扣1分;消防通道不畅通的,扣2分;未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的,每处扣1分;未按规定处理废弃物品或包装容器的,扣2分,3分扣完为止。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4.2.15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未制定检维修方案的,扣1分;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行为危险性分析、控制措施,或分析与控制措施无针对性的,扣1分;检维修过程中未执行隐患控制措施的,扣,1分;未进行监督检查的,扣1分,2分扣完为止。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4.2.16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安全设备设施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的,不得分;检修拆除未采取切实可行的临时措施的,不得分;检修后未立即复原的,不得分。

五、作业安全

5.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

5.1.1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企业未进行风险和隐患辨识的扣1分,生产作业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或分析和控制无针对性的,扣1分。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

5.1.2非经允许,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应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

有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的,未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的,安全路线设置不合理的,不得分。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

5.1.3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则电压不应大于12V。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

5.1.4设应急照明,正常照明中断时,应急照明应能自动启动。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

5.1.5建立对“三违”行为的管理制度,明确监控的责任、方法、记录、考核等事项。

无该制度的,内容不全的,缺环节的,不得分。

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企业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全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1.6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3)能源介质作业;(4)高处作业;(5)大型吊装作业;(6)交叉作业;(7)其他危险作业。

缺少一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不全或操作性差的,不得分。

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企业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全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1.7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作业许可。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对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没有实施作业许可的,许可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许可没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的,危险性作业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作业许可证中的危害因素分析不到位或安全措施无针对性的,未按作业许可证中的要求的,不得分.

5.2作业行为管理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5.2.1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作业许可。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对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没有实施作业许可的,许可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许可没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的,危险性作业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作业许可证中的危害因素分析不到位或安全措施无针对性的,未按作业许可证中的要求的,不得分.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5.2.2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无发放标准的,未及时发放的,购买、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不符有关规定的,员工未正确佩戴和使用的,不得分。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5.2.3在有毒物质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内检修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可靠地切断物料进出口,有毒物质的浓度应小于允许值,同时含氧量应在18%~22%(体积百分浓度)范围内;(2)监护人不应少于2人,应备好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检修人员应熟悉防毒面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3)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未可靠地切断物料进出口,或者有毒物质的浓度未能小于允许值,同时含氧量不在18%~22%(体积百分浓度)范围内,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监护人少于2人,或者未备好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或者检修人员不熟悉防毒面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内照明电压大于36V,或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大于12V的,不得分。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5.2.4对易燃、易爆或易中毒物质的设备动火或进入内部工作时,监护人不应少于2人。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工作前半小时,工作中应每两小时重新分析一次,工作中断半小时以上也应重新分析。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5.2.5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2)验电、放电;(3)各相短路接地;(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2.6出现下列情况: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特种设备、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识及警示标志。2)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3)设备裸露的运转部分,应设有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4)吊装孔应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并应设警示标志。5)煤气容易泄露和积聚的场所,应设醒目的警示标志。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2.7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无该项制度的,未明确双方权责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2.8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承包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未执行协议的,不得分。

六、 隐患排查和治理

6.1隐患排查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6.1.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不得分。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6.1.2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不得分。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应依据:

6.1.3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依据缺少或不正确的,不得分;方案内容缺项的,不得分。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6.1.4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隐患的,不得分;未进行汇总总结的,不得分。

6.2排查范围与方法

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6.2.1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隐患排查范围每缺少一类,不得分。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6.2.2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各类检查缺少一次的,缺少一类检查表的,检查表针对性不强的,检查表无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不得分。

6.3隐患治理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6.3.1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无该方案的,方案内容不全的,每项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的,隐患治理工作未形成闭路循环的,不得分。

七、应急救援

7.1应急机构和队伍

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

7.1.1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未建立队伍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的,队伍或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7.2应急预案

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7.2.1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无完整预案的,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无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未在重点作业岗位公布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有关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

7.2应急预案

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7.2.2建立火灾、爆炸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

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针对性不强的,不得分。

7.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7.3.1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每缺少一类的,不得分。

7.4应急演练

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7.4.1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未进行演练的,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高层管理人员未参加演练的,不得分。

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7.4.2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无评估报告的,评估报告未认真总结问题或未提出改进措施的,未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的,不得分。

注:1.网格分数=(网格基本分+负面清单分)/2;

         2.测评表指标将结合行业特点及安全监管需要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