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类 | 小类 | 基本规范要求 | 标准 | 评分方式 |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 1.1组织机构 |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1.1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1.2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 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1分;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扣1分。 |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1.3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 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不得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无会议记录的,不得分;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不得分。 |
1.2职责 |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 1.2.1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未履行到位的每项扣1分;没有履行主要职责的,不得分; |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 1.2.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1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每个扣1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不得分; |
二、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 2.1规章制度 |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防护用品管理。 | 2.1.1 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每缺一项的扣1分;缺少环节内容的,扣1分。 |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 2.2.1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岗位操作规程不齐全、适用的,每缺一个,扣1分;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不得分 |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 2.2.2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 未发放的,不得分;每少发一个岗位的,扣1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不得分。 |
三、教育培训 | 3.1教育培训管理 | 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 3.1.1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 |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 3.1.2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1分;记录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1分;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档案管理的,档案资料不完整齐全的,不得分。 |
3.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3.2.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的,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一人扣1分;培训要求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的,每次扣1分。 |
3.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3.3.1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位健康培训。 |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而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1分。 |
新入厂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 3.3.2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无针对性或流于形式的,不得分;新入厂人员上岗前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 |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3.3.3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人次扣2分;有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但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每人次扣2分;无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
四、生产设备设施 | 4.1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 企业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 4.1.1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 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企业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 4.1.2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 未设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的,不得分;电缆穿线孔未用防火材料封堵或损坏的,每处扣一分。 |
企业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 4.1.3胶(皮)带运输机应有如下安全防护装置并确保有效:(1)防打滑、防跑偏、防纵向撕裂;(2)拉线事故开关;(3)防压料自动停车装置; | 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
企业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 4.1.4(4)头轮、尾轮、增面轮及拉紧装置应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企业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 4.1.5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未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的,每处扣2分;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的,不得分;防爆型电气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
企业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 4.1.6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油、水、煤气、蒸汽、空气和其他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并应定期检定。 | 应安装而未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进行检定的,每处扣1分;未张贴检定标签或标牌的,每处扣1分。 |
企业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 4.1.7企业采用信息化技术本质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如采用机器换人、智慧物联网技术、远程监控等手段。 | 未经改造提升的扣2分,有经改造提升的得2分。 |
4.2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 4.2.1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不得分。 |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 4.2.2按规定对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工具等进行检测检验检定,并归档保存有关资料。 | 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检定的,不得分;有超期现象的,每台(套、个)扣1分;无检测检验检定资料的,不得分;检测检验检定资料不全的,每项扣1分。 |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 4.2.3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堆垛过高等不规范行为。 | 安全路线不符合要求的、随意越过主体设备的或堆垛不规范的不得分。 |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 4.2.4设置的CO等有毒有害气体、物质报警仪应定期检验,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 | 未进行定期检测的、有一台未检验或未张贴标签的,不得分。 |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 4.2.5压力容器应满足:压力容器本体及安全附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本体完好;连接元件无异常振动、磨擦、松动;安全附件、显示装置、报警装置、联锁装置完好,调试、更换记录齐全;运行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无超压、超温等现象。 | 本体有缺陷的,不得分;连接元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安全附件、显示装置、报警装置、联锁装置缺失或不能正常工作的,不得分;调试、更换记录不全的,不得分;有超压、超温等现象的,不得分。 |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 4.2.6锅炉与辅机锅炉应满足:“三证”齐全;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齐全、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给水设备完好,匹配合理;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好;水质处理应能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在1.5mm以下;各类管道无泄漏,保温层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其他辅机设备应符合机械安全要求。 | 锅炉无“三证”(产品合格证、登记使用证、定期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分;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不齐全、灵敏、可靠的,不得分,排污装置泄漏的,不得分;未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的,不得分;给水设备完不完好,匹配不合理的,不得分;炉墙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不好的,不得分;水质处理未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超过1.5mm的,不得分;管道泄漏,保温层破损,管道构架不牢固的,不得分;辅机设备不符合机械安全要求的,不得分。 |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 4.2.7工业气瓶应满足:储存仓库状态良好,安全标志完善,气瓶存放位置、间距、标志及存放量符合要求。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气瓶在检验期内使用,外观无缺陷及腐蚀,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安全附件齐全、完好。气瓶使用时的防倾倒措施可靠,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与明火的间距符合规定。 | 储存仓库设置、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气瓶存放位置、间距、标志及存放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缺失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项扣1分;气瓶超期使用的,每个扣1分;漆色及标志不明显的,每个扣1分;安全附件不全或损坏的,每个扣1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 4.2.8电网接地系统应满足:电源系统接地制式的运行应满足其结构的整体性,独立性的安全要求;各接地装置的电阻检测合格;TN系统重复接地布设合理;接地装置的连接必须保证电气接触可靠;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能防腐蚀,防损伤或者有附加保护措施;接地装置编号、标识明晰,定期检测报告有效,资料完整。 | 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分;电阻检测不合格的,扣1分;TN系统重复接地布设不合理的,扣1分;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可靠的,扣1分;无有效防腐蚀、损伤保护措施的,扣1分;接地装置编号、标识不明晰,未定期检测的,扣1分。2分扣完为止 |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 4.2.9金属切削机床应满足: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机床照明符合要求;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 4.2.10冲、剪、压机械应满足: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制动器工作可靠;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 |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 4.2.11砂轮机应满足: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砂轮机的防护罩应符合国家标准;档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砂轮无裂纹无破损;托架安装牢固可调;法兰盘与软垫应符合安全要求;砂轮机运行必须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不超标,且在有效期内使用;PE连接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 4.2.12移动电气设备应满足:定期对绝缘电阻进行检测,绝缘电阻应小于1兆欧,电源线应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胶电缆,无接头,不得跨越通道,绝缘层无破损,长度不得超过5米,PE线连接可靠,防护罩等完好,无松动,开关可靠、灵敏,与负载匹配。 |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 4.2.13传动部位应按照如下情况,设置防护罩、盖或栏:(1)以操纵人员站立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米以下的外露传动部位;(2)旋转的键、销、楔等突出大于3毫米的部位;(3)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4)产生射线或弧光的部位;(5)伸入通道的超长工件;(6)超长设备后端300毫米以上的工件;(7)容易伤人的设备往复运动部位;(8)悬挂输送装置跨越通道的下部;(9)高于地面0.7米的操作平台。 |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 4.2.14危险化学品库应满足:库房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库内有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按危险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储存。库内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消防设施齐全,消防通道畅通。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有效处理废弃物品或包装容器。 | 库房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不得分;库内无应急预案的,扣1分;危险化学品存放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库内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不完善的,每处扣1分;消防设施不全的,每处扣1分;消防通道不畅通的,扣2分;未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的,每处扣1分;未按规定处理废弃物品或包装容器的,扣2分,3分扣完为止。 |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 4.2.15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 |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未制定检维修方案的,扣1分;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行为危险性分析、控制措施,或分析与控制措施无针对性的,扣1分;检维修过程中未执行隐患控制措施的,扣,1分;未进行监督检查的,扣1分,2分扣完为止。 |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 4.2.16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 安全设备设施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的,不得分;检修拆除未采取切实可行的临时措施的,不得分;检修后未立即复原的,不得分。 |
五、作业安全 | 5.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 | 5.1.1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 企业未进行风险和隐患辨识的扣1分,生产作业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或分析和控制无针对性的,扣1分。 |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 | 5.1.2非经允许,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应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 | 有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的,未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的,安全路线设置不合理的,不得分。 |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 | 5.1.3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则电压不应大于12V。 |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 | 5.1.4设应急照明,正常照明中断时,应急照明应能自动启动。 |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 | 5.1.5建立对“三违”行为的管理制度,明确监控的责任、方法、记录、考核等事项。 | 无该制度的,内容不全的,缺环节的,不得分。 |
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企业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全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5.1.6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3)能源介质作业;(4)高处作业;(5)大型吊装作业;(6)交叉作业;(7)其他危险作业。 | 缺少一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不全或操作性差的,不得分。 |
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企业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全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5.1.7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作业许可。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 对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没有实施作业许可的,许可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许可没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的,危险性作业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作业许可证中的危害因素分析不到位或安全措施无针对性的,未按作业许可证中的要求的,不得分. |
5.2作业行为管理 |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 5.2.1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作业许可。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 对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没有实施作业许可的,许可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许可没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的,危险性作业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作业许可证中的危害因素分析不到位或安全措施无针对性的,未按作业许可证中的要求的,不得分. |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 5.2.2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无发放标准的,未及时发放的,购买、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不符有关规定的,员工未正确佩戴和使用的,不得分。 |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 5.2.3在有毒物质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内检修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可靠地切断物料进出口,有毒物质的浓度应小于允许值,同时含氧量应在18%~22%(体积百分浓度)范围内;(2)监护人不应少于2人,应备好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检修人员应熟悉防毒面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3)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 未可靠地切断物料进出口,或者有毒物质的浓度未能小于允许值,同时含氧量不在18%~22%(体积百分浓度)范围内,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监护人少于2人,或者未备好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或者检修人员不熟悉防毒面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内照明电压大于36V,或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大于12V的,不得分。 |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 5.2.4对易燃、易爆或易中毒物质的设备动火或进入内部工作时,监护人不应少于2人。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工作前半小时,工作中应每两小时重新分析一次,工作中断半小时以上也应重新分析。 |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 5.2.5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2)验电、放电;(3)各相短路接地;(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 5.2.6出现下列情况: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特种设备、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识及警示标志。2)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3)设备裸露的运转部分,应设有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4)吊装孔应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并应设警示标志。5)煤气容易泄露和积聚的场所,应设醒目的警示标志。 |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 5.2.7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 无该项制度的,未明确双方权责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 |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 5.2.8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 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承包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未执行协议的,不得分。 |
六、 隐患排查和治理 | 6.1隐患排查 |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 6.1.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不得分。 |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 6.1.2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不得分。 |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应依据: | 6.1.3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依据缺少或不正确的,不得分;方案内容缺项的,不得分。 |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 6.1.4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 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隐患的,不得分;未进行汇总总结的,不得分。 |
6.2排查范围与方法 | 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 6.2.1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 隐患排查范围每缺少一类,不得分。 |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 6.2.2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 各类检查缺少一次的,缺少一类检查表的,检查表针对性不强的,检查表无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不得分。 |
6.3隐患治理 |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 6.3.1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 无该方案的,方案内容不全的,每项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的,隐患治理工作未形成闭路循环的,不得分。 |
七、应急救援 | 7.1应急机构和队伍 | 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 | 7.1.1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未建立队伍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的,队伍或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
7.2应急预案 | 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 7.2.1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 无完整预案的,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无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未在重点作业岗位公布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有关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 |
7.2应急预案 | 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 7.2.2建立火灾、爆炸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 | 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针对性不强的,不得分。 |
7.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 7.3.1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 每缺少一类的,不得分。 |
7.4应急演练 | 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 7.4.1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未进行演练的,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高层管理人员未参加演练的,不得分。 |
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 7.4.2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 无评估报告的,评估报告未认真总结问题或未提出改进措施的,未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的,不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