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
||||||||||||||||||
为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367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等,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28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77-57669813。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653897790@qq.com);邮寄(永嘉县南城街道建设大厦2405室,邮编325100);传真(0577-67252248)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0日 永嘉县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367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等,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的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农村建筑工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农村建筑工匠作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农村建筑工匠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农村建筑工匠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负责全县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工匠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对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进行核查。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建筑工匠信用信息的采集、初审、记录工作,并及时将信息归纳、报送至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助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对建筑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在农村住房建设中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四条 农村建筑工匠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农村建筑工匠在从事农村住房建设工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诚信经营,有效保障施工现场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受到各级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农村建筑工匠在从事农村建设工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经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监督检查或查处,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 (二)依法承揽的农村住房建设业绩信息(以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备案为准); (三)已生效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不良行为认定通知书等文书或经相关专业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六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良好信用信息由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后,网上公示5天,无异议后转入永嘉县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 乡镇(街道)级良好信用信息,由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乡镇(街道)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奖项记分表》(见附件1)格式进行报送。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后,网上公示5天,无异议后转入信用评价系统。 第七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乡镇(街道)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不良信用信息记分表》(见附件2)格式进行报送。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后,网上公示5天,无异议后转入信用评价系统。 第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对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应在公示期内向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 第九条 实行信用信息有效期制度。农村建筑工匠一般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市级及以上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为2年;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1年。 第十条 良好信用信息生效期从认定文书签发15日后开始计算;工程业绩生效期从施工合同(或建房协议书)签订15日后开始计算;不良信用信息生效期从录入信用评价系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做到信用信息随时采集报送,反映农村建筑工匠的即时信用状况。 第四章 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针对承揽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简称工长),工长承揽的农村住房建设阶段内产生的良好、不良信息,均计入工长的得分。新加入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按信用基础分确定。 第十三条 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以农村建筑工匠信用信息为依据,计算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得分(信用评价得分=信用基础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信用基础分为90分,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 农村建筑工匠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依据《农村建筑工匠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见附件3)进行加分。 第十五条 农村建筑工匠发生不良信用信息,依据《农村建筑工匠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见附件4)直接生成减分。 同一不良行为,涉及两项以及两项以上不良行为代号的,取最大扣分值,不重复扣分;已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以记分标准2倍分值扣分。 第十六条 农村建筑工匠信用等级根据其信用评价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分值95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含)到95分为良好,60分(含)到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农村建筑工匠信用信息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在表彰评优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中作为重要指标予以应用。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为优秀的农村建筑工匠,优先列入农村住房改造和政府小额工程推荐名录。 对信用等级为良好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一般监管。 对信用等级为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较严监管: (一)增加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次数; (二)限制评优评先; 对信用等级为不合格的村镇建筑工匠实行限制和惩戒机制: (一)全县通报; (二)对其所承揽的农村住房建设列为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并增加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次数; (三)进行继续教育、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培训证书失效; (四)取消评先评优; 第十九条 经批准按照我县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程序取得建房手续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限额以下小规模公建项目,优先选用信用等级为优秀的农村建筑工匠。 第二十条 农村建筑工匠信用信息纳入永嘉县社会信用体系, 对不良信息主体,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一)~(三)规定在行政许可、管理中就相关联事项采取监管措施。 列入记入公共信用信息档案的不良信息信用修复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客观、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农村建筑工匠的信用状况,引导诚信经营。 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及时采集、审核、公布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若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在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