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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批后管理,强化违法建设防控,保证城乡规划顺利实施,保障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0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77-57669813。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653897790@qq.com);邮寄(永嘉县南城街道建设大厦2405室,邮编325100);传真(0577-67252248)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批后管理,强化违法建设防控,保证城乡规划顺利实施,保障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是指对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后,以“定位放线”到场、“规划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核实”到场等四个环节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以加层形式扩建的,开展“施工过程”到场、“竣工核实”到场两个环节。 第四条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落实工作负总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区内经审批后的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县农业农村部门(目前暂由属地政府监管)负责未实施规划管理的村庄经审批后的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县域内经审批后的农村住房建设从基础施工直至主体工程结顶的整个过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过程中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的,牵头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或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继续违法建设部分可采取即查即拆程序,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按以下规定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一)农村住房建设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二)农村住房建设在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置; (三)农村住房建设在未实施规划管理的村庄集体建设建用地上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置; (四)农村住房建设涉嫌违法建设行为在非建设用地(包括既有建设用地又有非建设用地)上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处置; (五)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在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有涉嫌施工质量和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章定位放线到场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便民窗口”)统一受理“四到场”监督管理工作,在核发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施工备案时,同时提供符合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供建房户选择,并出具《农村住房免费定位放线联系单》(附件1)。 建房户应当在具备建房开工条件(施工场地已清理、平整,并已确定测绘单位)后,在基础动工前,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网上申请,或者通过电话预约等多种方式向属地“便民窗口”申请免费定位放线,属地“便民窗口”自接到建房户申请后即日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应与测绘单位、建房户约定具体时间,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位放线工作。同时填写《农村住房定位放线记录单》(附件2),参加现场放线工作人员在记录单上签字。 第七条农村住房建设实行施工挂牌告示,挂牌告示内容包括建房户姓名、建筑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外墙颜色、底层室内地坪标高、施工负责人、举报电话,以及建筑方案图(平面、立面、剖面图)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告示牌由审批部门负责统一制作,模板参照(附件3)。告示牌应当在建设工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定位放线时予以指导设置。 第三章规划验线到场 第八条建房户按照定位放线成果开挖基坑土方后,在基础浇捣砼前,建房户应当通过政务服务网上申请,或者通过电话预约等多种方式向“便民窗口”申请规划验线,“便民窗口”接到建房户申请规划验线后,即日提交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应当牵头约定驻村干部(或网格管理员)、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共同参与,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验线工作。对符合规划许可证件内容和按规定设置工程告示牌的,予以验线通过。并填写《农村住房规划验线记录单》(附件4),参加现场规划验线人员在记录单上签字。 第九条 审批部门应当加强批后定位放线和规划验线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如发现建房户未申请定位放线或未申请规划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现场核对施工位置、标高和建筑物退让距离等,如符合规划许可证件要求的。补填《农村住房定位放线记录单》(附件2)和《农村住房规划验线记录单》(附件4),参加现场监管工作人员在记录单上签字。 (二)如发现违反规划许可证件内容涉嫌违法行为的,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及时制止或责令整改,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审批部门将定位放线、规划验线相关资料、照片、以及签具意见后的《农村住房定位放线记录单》《农村住房规划验线记录单》等上传至“防违控违综合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档案。 第四章施工过程到场 第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过程”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设置网格管理员(成员包括乡镇<街道>驻村干部、各部门基层站所和村<社区>干部等),切实加强“施工过程”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并填写《农村住房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单》(附件5)记录检查过程,确保新增违法建设从产生到发现不能超过2日,并做到及时制止、移交或依法处置;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对农村住房“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履行“施工过程”日常监管工作,具体履行职责如下: (一)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县域内经审批后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过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查处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无资质(无证)施工,以及违反施工图施工涉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负责相关部门移送涉嫌质量安全案件的处置工作。 (二)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城乡规划区内经审批后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过程”中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职责;负责相关部门移送涉嫌违法建设案件的处置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未实施规划管理的村庄经审批后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过程”监管职责;同时负责相关部门移送涉嫌违法建设案件的处置工作。 (四)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合负责城镇规划区内经审批后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过程”中涉及违法建设行为(既违反规划管理规定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监管职责;同时负责相关部门移送涉嫌违法建设案件的处置工作。 (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负责乡村规划内经审批后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过程”中涉及违法建设行为(既违反规划管理规定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监管职责;同时负责相关部门移送涉嫌违法建设案件的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其他法定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过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五章竣工核实到场 第十三条建房户按照规划许可证件内容和施工合同约定的事项竣工后,并具备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条件的,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网上申请,或者通过电话预约等多种方式向属地“便民窗口”申请“竣工核实”,属地“便民窗口”自接到建房户申请后即日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由分管城建领导牵头在5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约定具体时间联合到场开展竣工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工作;在竣工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的同时,由建房户负责通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同步进行房屋竣工质量验收。参加现场“竣工核实”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核实意见,并在《农村住房竣工核实记录单》(附件6)上签名;参与房屋竣工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当签署竣工质量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竣工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证件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证件内容的,不予出具确认书,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和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将《农村住房竣工核实记录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或整改措施等相关资料、照片上传至“防违控违综合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档案。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建立县级巡视、部门督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巡查的三级网格化动态防控体系,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制度,确保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六条 建房户对相关部门开展“四到场”的监管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如实提供有关审批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管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涉及设计、施工、测绘等单位涉嫌违法建设行为事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规定作为不良信息录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建房户、施工人员应当维护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告示牌完整,待房屋“竣工核实”合格后方可拆除。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应到场而未到场的,视为同意“四到场”监管作出的核验、检查、监督等结果。落实“四到场”监管制度具体责任单位(人)如下: (一)农村住房建设未经定位放线或放线时已涉嫌违法建设行为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第一责任单位(人):城乡规划区内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乡规划区外为农业农村部门; (二)农村住房建设未经规划验线或验线时已涉嫌违法建设行为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第一责任单位(人):城乡规划区内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乡城规划区外为农业农村部门; (三)农村住房建设有违反施工图施工涉嫌房屋质量安全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第一责任单位(人):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过程中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移交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置或移交后继续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单位(人)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部门(单位);移交后已经按规定处置到位的,不追究责任;处置到位后的后续监管按本细则规定的“四到场”监管职责执行; (五) 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过程中涉嫌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在本细则中未明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的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权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各自职责,核验把关不严的; (二)违反规定,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按照“四到场”规定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到场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农村住房免费定位放线联系单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联系单一式两份,建房户一份、提交审批单位人员一份) 附件2 农村住房定位放线记录单
年 月 日 (备注:本记录单由审批单位人员负责存档) 附件3 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告示牌
年 月 日 附件4 农村住房规划验线记录单
年 月 日 (备注:本记录单由审批单位人员负责存档) 附件5 农村住房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单
附件6 农村住房竣工核实记录单
年 月 日 (备注:本记录单一式两份,由土地管理员一份、规划管理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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