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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楠溪江滩林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楠溪江滩林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为保护楠溪江流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09-2025年)》等有关规定,现就划定楠溪江滩林保护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范围 本方案的规划范围与《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中的楠溪江保护范围一致,以永嘉县行政区域内楠溪江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上楠溪江干流、支流的集雨区域为规划范围,总面积约1940平方公里。 二、楠溪江滩林保护范围红线划定标准 (一)楠溪江风景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22片滩林。 (二)楠溪江保护范围内沿大小楠溪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两岸,郁闭度≥0.2,连片面积≥1亩的滩林。 (三)位于城市开发边界线内,已将纳入乡镇总体规划或者在下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中将调整为建设用地的部分以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出保护范围。 三、楠溪江滩林保护范围规模 本次楠溪江滩林保护范围划定共177处,面积1274.41公顷,涉及沙头镇、岩头镇、枫林镇、鹤盛镇、岩坦镇、大若岩镇、碧莲镇、巽宅镇8个乡镇。
四、保护管理要求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生态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禁止堆放或者存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土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其他破坏滩林生态的行为。 (二)要求对所有滩林进行完整的保护,严格控制滩林的利用方式和开发强度,原则上滩林内不得建造永久性的建筑和设施,严格控制毁林取沙的破坏行为,任何建设项目必须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生长不良的滩林要加强抚育管理,采取定向培植和移植等方法加以改造。 (三)其他需在滩林保护范围内建设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完成后需及时补种树木,完善景观。 (四)滩林保护范围内林木的保护管理,依照国家、省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附则 (一)本方案由永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2020年7月9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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