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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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县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中采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国资企业参照执行(涉及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云平台为建立在电子政务外网非涉密系统的政府专属云平台,为全县各有关单位的电子政务应用提供统一的云计算、云存储、云应用、云安全等基础设施服务。政务云平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由具备本地运营能力的云服务供应商建设,各单位按需申请服务。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全县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数据中心和专用网络,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应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建设云平台。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是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各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统筹和指导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对政务云平台的运行和安全有监督责任,具体工作由县大数据管理中心承担。 第六条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政务云服务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资源调配、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审核、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等环节,可通过政务云业务管理平台(由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建设)实现。未经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审核,各单位不得直接向政务云服务供应商申请开通使用政务云资源。 第八条 使用单位根据应用需求向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信息系统建设方案、云资源申请审核表及相关材料,属于现有系统迁移的还应同时提供现有设备的使用和利旧情况说明等。 第九条 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受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审核通过后,政务云服务供应商应根据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测试环境,测试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经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同意,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测试时间。使用单位在试用环境中部署应用系统,并对应用系统进行功能、性能及安全测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3级以上的重要应用系统,须提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软件性能及信息系统安全验收测试报告。 第十一条 应用系统通过测试的,经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同意,正式开通应用系统,试用环境转为正式环境。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应根据“合理规划、按需分配”原则,按照应用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合理值来分配计算、内存、存储、网络带宽等云资源;业务量变化幅度较大的应用系统,可根据实际需要弹性调整所需云资源。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将根据各类云资源实际使用情况,定期开展闲置资源回收工作。 第十二条 正式运行过程中,使用单位的云资源使用需求如发生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核,审核通过的,政务云服务供应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因应急需要等特殊情况的,可在向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报备后先行变更、后补办相关手续。涉及重大变更的,须参照本办法第八条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平台服务时,须做好应用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并提交终止申请,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审核。审核通过后,政务云服务供应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终止有关服务,但所涉及的数据资源和日志应保留3个月以备政府监管部门监管审计需要。 第十四条 政务云平台资源申请使用期一般不超过3年,政务云服务供应商应在使用期满前1个月通知使用单位及政务云主管部门。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使用,使用单位应在使用期满前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期满且使用单位未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的,经政务云主管部门批准,政务云服务供应商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应用系统强制下线和数据备份工作,3个月后不再保留备份数据。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合理使用云资源。根据“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使用单位是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应建立运维管理制度,明确运维管理人员,落实日常运维工作,监控应用系统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政务云服务供应商和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 政务云服务费用由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合理安排相关预算按年统一支付。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根据使用单位政务云资源年度使用报表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同时合理调整云服务资源的使用量,减少计算资源浪费,优化财政资金使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应会同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政务云平台及云应用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问题且未及时整改的应用系统采取断网、下线、暂停服务等必要措施,保障政务云平台安全。 第十九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是应用系统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应用系统安全管理、安全保密和安全审计,及时处理相关部门通告的各类安全风险问题,并应明确应用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按相应级别开展安全建设和测评,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 政务云平台原则上为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各行政机关提供服务,其他业务专网如确需使用政务云资源的,应与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确认安全接入方案,确保政务云及业务专网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政务云服务供应商应当重点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平台安全,包括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加强政务云平台安全防御,监控网络行为,阻断网络攻击,做好数据备份,定期检测并向使用单位和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提交安全风险报告(每月不少于1次),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上半年和下半年至少各1次,每年不少于两次),与相关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等,确保政务云平台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永嘉县政务云平台资源申请审核表 附件 永嘉县政务云平台资源申请审核表 永府办政云管审(20 )第 号 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二、申请项目基本信息
三、云平台资源需求表(明确需求项标红或打√)
四、其他申请材料 业务系统部署方案(含网络拓扑图,以附件形式提交) 五、审核受理情况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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