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信息公开元数据
|
||||||||||||||
各功能区管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县级河长联系单位: 现将《温州市全面推进河(湖)长制提档升级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联系并征求各县级河长、镇级河长意见,于3月20日上午下班前反馈,无修改意见的也请加盖公章及时反馈。 附件:《温州市全面推进河(湖)长制提档升级工作实施方案》
永嘉县治水办(河长办) 2020年3月19日 附件 温州市全面推进河(湖)长制提档升级 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市水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办河湖(2019)267号)、《关于全面推进河(湖)长制提档升级工作的通知》(浙治水办发〔2020〕1号),全面推进河(湖)长制提档升级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河(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转变和实现河(湖)长制“看得见、管得着、有统筹、可协调”的工作目标,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制度完善、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明确各级河(湖)长职责,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创新履职方式和工作方法,强化考评和责任追究,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构建导向清晰、决策科学、协调高效、监督严格、落实有力、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水治理体系,提升我市水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河(湖)长制体系和制度建设 1.优化河(湖)长设置。按照流域(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分段(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最高层级河(湖)长设置原则上按照流域(水系)干流市、县、乡级河道级别对应设置(重点河道可越级设置),探索镇、村级片区河(湖)长设置,责任水域的水环境治理与保护,严查河(湖)长设置死角和盲区。在梳理不规范河湖数据的基础上,所有河湖要设置河(湖)长、公示牌,建立河湖档案,纳入评价的镇级及以上河(湖)段要制定“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各级河(湖)长要按《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职责。河(湖)长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要做好工作衔接。各级河(湖)长联系部门(督查长单位)按同级河(湖)长履职评价细则要求,协助河(湖)长做好履职工作。建立完善河湖问题部门条线管理机制。 2.优化河(湖)长巡查。完善河(湖)长巡查制度,以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导向,对水质为Ⅲ类以上(含Ⅲ类)且人员活动稀少的河道,实行差异化巡查,规范差异化巡查审核。强化巡查、问题处理有效性、真实性。县级及以上河(湖)长巡河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为主。乡、村级河(湖)长(湖)长巡河(湖)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主,对于复杂难以解决的问题,要逐级上报解决。优化河湖问题处理流程。 3.完善河(湖)长述职制度。全面实行河(湖)长年度述职制度,乡级及以上河(湖)长每年要向本级总河(湖)长和上级河(湖)长进行年度述职。述职内容应当包括履职情况、水环境现状和水环境治理保护工作推进情况。上一级河(湖)长应当对下一级河(湖)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点评。河(湖)长湖长述职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公开,接受监督。 4.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级治水办(河长办)要定期向同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及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本级行政区域水域治理保护和河(湖)长履职情况。实行纳入评价的镇级及以上河(湖)段“一河(湖)一策”和重点治理项目年度计划进度通报制度。 5.完善民间河长制体系建设。健全民间河长组织机构,成立市环保志愿者联合会民间河长分会,优化民间河长结构,规范民间河长履职及管理,不断调动民间河长参与治水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对全市民间河长团队的引导,建立健全行政河长与民间河长的沟通对话机制,严格落实民间河长退出和补充机制,开展民间河长参与治水系列活动,凝聚全社会治水合力,倒逼官方河(湖)长有效履职。 6.全面推广公众护水“绿水币”制度。各地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治水护水的积极性,积极推广公众护水“绿水币”制度,鼓励和引导民间河长、网格员、河道保洁员、沿岸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等参与巡河、发现问题、报送问题、监督治水护水工作。各地要在5底前建立问题有发现、发现有积分、积分有奖励、奖励有保障的“绿水币”奖励机制,市治水办(河长办)负责优化群众(民间河长)积分模块。 (二)全面建立健全履职评价机制 1.建立健全河(湖)长制评价机制。按《浙江省河(湖)长履职评价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在原河(湖)长履职电子化评价体系的基础上,优化各级河(湖)长制评价机制。市治水办(河长办)制定《温州市县级河(湖)长履职评价细则》和《温州市镇级河(湖)长履职评价细则(通用版)》,如各地有个性化评价要求,自行制定镇级河(湖)长评价细则,原则上要保留通用版的评价内容。按照“一级抓一级”原则,由县级及以上河(湖)长对责任水域的下一级河(湖)长全年履职情况予以评价。实行河(湖)长日常履职情况在线考评、月度排行、动态管理,综合评价河(湖)长年度履职情况,实行河(湖)长履职星级评价。市级河(湖)长履职评价细则由省治水(河长办)制定。 县级及以上河(湖)长每年度对责任水域的下级河(湖)长年度履职予以评价,由同级河(湖)长联系部门协助开展;市、县治水办(河长办)主任(市、县分管领导)负责对其他的下级河(湖)长年度履职予以评价,由同级治水办(河长办)协助开展。各市、县级河(湖)长联系部门、治水办(河长办)负责协助同级河(湖)长开展履职工作,及时更新河(湖)长制信息管理平台数据。 2.制定完善河(湖)长考核指标。以“问题”和“效果”为导向,建立河(湖)长履职评价和河湖健康评价指标。河(湖)长履职评价分为日常履职评价和年度履职评价,日常履职评价指标包括巡查、学习批示、巡查问题报送、巡查问题处理、督办、公众评价、基础信息、水质、项目进度、清“四乱”等内容,年度履职评价指标包括一河一策、会议、评价、述职、水质、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等内容。河湖健康状况评价指标包括水质、清“四乱”、排污口、公众举报、督办件等内容,河湖健康状况分为健康、亚健康、不健康3个等级。根据县、镇级河(湖)长工作重点不同,指标设置要有所侧重。通过河(湖)长履职积分和责任水域健康工作评价,对河(湖)长工作实行综合考核。 3.健全完善水质监测监督机制。坚持统一规划、优化整合、合理布局,建立健全河湖水质监测、评价、通报机制,按职责开展河湖水环境质量、水功能区水质等水环境监测。县级及以上河(湖)段(最高层级)要独立设置检测断面,每2月至少测一次水质;设置乡镇交接断面,每季度至少测一次水质,镇级河(湖)段(最高层级)水质可取交接断面数据或单独检测数据。对行政区域交界面、干支流交界面、功能区交界面和主要入河排污口,要科学设置监测点,做到点位互补,细化加密监测。水质纳入对河(湖)长日常履职、年度履职、月度河湖健康评价的指标。对监测发现的情况,按权限分级由治水办(河长办)和生态环境部门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发布,并加强水质数据会商研判、科学分析,发现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查找根源、落实整改。 (三)全面提升河(湖)长制管理信息化体系 继续深化完善“一张图”、“一平台”,实现河湖基本信息全覆盖,河(湖)长组织体系全面展示,河(湖)长履职全程监管、河湖健康状况实时监控,公众参与充分体现,考核排名动态展现。着重做好与省河(湖)长制信息平台的上下贯通、基层治理四个平台、人大监督平台融通工作,实现河(湖)长制工作数据共享、管理高效、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的大格局。 1.完善一张图。进一步完善基础数据一张图、综合履职一张图、水环境一张图、水污染一张图、水文一张图、重大项目一张图、问题处理一张图,新建河湖健康评价一张图,开发河湖标绘、河(湖)长牌信息采集等功能,完善河(湖)长公示牌、水质监测断面、排污口、取水口、山塘、污水处理设施、水工程、河道等级、河湖划界等河湖水域基础信息和水质监测数据、水域变化数据、视频数据的对接与应用。进一步加强基础数据服务,加大对河(湖)长进行数据推送,组建河(湖)长关系树,理清河(湖)长、责任水域、水体、岸线对应关系。 2.完善一平台。一是完善水质分析预警,优化水质信息录入、关联、自动识别,加大水质分析、预警及运用。二是完善重点项目监管,对一河(湖)一策和重点年度计划项目批量导入、进度报送、统计分析、动态展示及进度督办。三是完善上级河(湖)长督导及任务下发制度,上级河(湖)长、治水办(河长办)应针对发现的问题,下发督导单和任务清单,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四是融合基层治理四平台,按照省统一部署,积极有效衔接“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和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基层治理网格员的力量,与基层河(湖)长形成合力。五是完善河(湖)长信息化评价,优化整合原河(湖)长履职评价功能,开发县、镇级河(湖)长履职评价功能模块,实现河(湖)长履职在线考评、月度排行、动态管理、年度综合评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以全面推进“河(湖)长制”提档升级为契机,主动对接当地生态环境、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级河(湖)长责任水域水质监测与数据共享和河湖划界情况与“清四乱”工作的落图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以全面深化“河(湖)长制”为契机,建立联建联防联治的河(湖)长制长效机制,落实河(湖)长与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围绕实施方案,通过上下协同、部门联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到位。 2.强化考核问责。严格河(湖)长制提档升级的考核验收,并将考核验收结果与“五水共治”考核、“大禹杯”评比挂钩。对提档升级工作推行不力的,对河湖管理失职渎职的,要及时通报,必要时启动约谈问责机制。 3.加大资金保障。各地要加强河(湖)长制提档升级的经费保障工作,重点做好水质监测、信息化提升、人员培训与激励的经费保障工作。 4.关注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河(湖)长制提档升级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主流媒体新闻报道和“五水共治”通报作用,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做法。各地应根据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全面提升河(湖)长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5.严把升级进度。各地全面开展 “河(湖)长制”提档升级推进工作,要在4月底前完成提档升级工作。5月起按新要求全面实行河(湖)长管理(试运行一个月),同时我办对各地提档升级情况进度初评;6月份,正式投入运行,迎接省治水办(河长办)将对我市提档升级情况开展评估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