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0-08338 主题分类 畜牧业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3-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发〔2020〕22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00-2020-0002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政策解读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协调畜禽养殖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高质量发展为方向,全面调整禁养区划定范围,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依法合规、全面调整原则;

(二)以人为本、稳产保供原则;

(三)因地制宜、动态调整原则;

(四)统筹兼顾、科学可行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划定区域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原则和划定依据,结合永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情况排查结果,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情况进行重新调整和划定。调整后永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为753.49平方千米,其中划定为禁养区的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可设置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调整后禁养区划分范围具体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永嘉县共有饮用水源保护区10个,分别为楠溪江引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岩头镇渡头村楠溪江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枫林镇八月辰光河流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岩坦镇蛙蟆垅山溪水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鹤盛镇岭家岙山塘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城街道小子溪水库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桥下镇六岙水库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若岩镇醉溪水库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巽宅镇巽宅村黄连坑山塘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金溪镇状元坦山塘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70.56平方千米;其中一级保护区9.72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60.84平方千米。

(二)风景名胜区

永嘉县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个,即楠溪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楠溪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共分为楠溪江及沿江农村文化(又称岩头景区)、大若岩、石桅岩、水岩、北坑、陡门和四海山七大景区,总面积670.76平方千米,其中核心景区面积90.60平方千米。

(三)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永嘉县共划定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18个,涉及7个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北城街道、瓯北街道、乌牛街道、三江街道、黄田街道)和11个镇(桥头镇、桥下镇、岩头镇、沙头镇、枫林镇、岩坦镇、大若岩镇、碧莲镇、巽宅镇、鹤盛镇、金溪镇),总面积约45.38平方千米。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区域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永嘉县有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1个,即楠溪江引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面积为1.34平方千米。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永嘉县已划定东城街道大溪村响儿滩山塘、桥头镇荷塘村放于头山泉水、桥头镇沈岗村下坑头、桥下镇东村山泉水等54个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总面积46.62平方千米。

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应从其规定,参照禁养区进行管理。

五、管理要求

(一)明确禁养区禁养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现有养殖场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二)加强技术指导和帮扶。针对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促进畜禽粪污的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资源化处理,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确保养殖场污染物零排放。

(三)支持异地重建,严禁“一律关停”。对不符合禁养区要求的畜禽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同时,对于禁养区内需关闭的养殖场,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的措施。

(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负责做好辖区内污染防治工作和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关闭工作。

(五)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县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程序,切实加强新建、已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根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本方案确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60只肉鸡、30只鸭、15只鹅、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三)畜禽养殖户: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外的其他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四)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对于城镇建成区变化等动态更新后需要调整的,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工作,无重大变化不再单独修编。

(五)本方案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永政发〔2014〕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永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区块明细表

2.永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3.永嘉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布图

4.永嘉县风景名胜区分布图

5.永嘉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分布图

6.永嘉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分布图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