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2020-305754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0-1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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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财政局 永嘉县司法局 关于《永嘉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永嘉县财政局、永嘉县司法局发布了《永嘉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我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21号)、《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细则》的对象

《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案例评选、调研工作;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二)明确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分为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代拟法律文书补贴标准;案件质量评估补贴标准等种类。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同服务形式一般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组成。

(三)明确法律援助补贴按照评估结果的四个档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所对应的系数(1.2,1.1,0.9,0.7)进行发放,明确各类型法律援助案件各办案阶段的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明确其他法律援助事项(律师值班、提供法律帮助、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提供代书、质量评估等)补贴标准。

(四)明确法律援助补贴的特别规定,包括群体性案件、申诉、终止、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或申请的、省内跨市办理、跨省办理或者案情特别复杂、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不予发放补贴、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等各种情形的补贴标准。

(五)明确监督和保障规定。

四、《办法》的执行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制定的永财行〔2017〕69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试行前已经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

五、政策解读科室及联系方式

永嘉县财政局 行政事业科 0577-67008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