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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永嘉县金和工艺真空镀膜厂等72家个人独资企业(具体名单附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制作出国行政《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企听字〔2020〕5号)。 因上述当事人在其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及相关场所查无下落,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第七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现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企听字〔2020〕5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企听字〔2020〕5号)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 1 日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永市监企听字〔2020〕5号 永嘉县金和工艺真空镀膜厂等72家个人独资企业(具体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永嘉县金和工艺真空镀膜厂等72家个人独资企业(具体名单附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永嘉县金和工艺真空镀膜厂等72家个人独资企业(具体名单附后)均是2017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且仍存续的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批企业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未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我局通过对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巡查,并以电话方式进行联系核实,向税务机关核实纳税情况,证实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的状态,并且时间达六个月以上。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上述72家个人独资企业(具体名单附后)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你(单位)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联系人:林晓波、林晓智 联系电话: 67222481)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12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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