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0-268378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20-1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关于公开征求《永嘉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办法》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家庭住房救助,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11月26日至12月04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77-57669869。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185565043@qq.com);邮寄(永嘉县南城街道建设大厦2409室,邮编325100);传真(0577-57669869)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6日

永嘉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家庭住房救助,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对全县各地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中的危房户、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实施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实现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常态化,做到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切实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住房条件。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摸清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状况,并从各地农村的实际出发,制订实施计划。

2.因地制宜,分类救助。既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实施分类救助,不搞大拆大建。

3.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政府的精心组织和支持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立足农户自力更生,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二、改造要求

(一)改造方式。根据危房改造对象住房实际状况以及改造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改造。原则上农村危房经鉴定为整栋(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局部(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

(二)建筑面积。坚持既保障居住安全又不盲目攀比的建设标准,引导农户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避免加重农户经济负担。新建、改建、扩建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面积,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中存在“一户多宅”情况的,在实施危房改造、确保其基本住房安全的同时,要按照相关政策对“一户多宅”进行清理,依法依规收回违规多占的宅基地或自愿有偿退出多余宅基地,及时拆除房屋。

(三)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危房改造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原则上应为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按照C、D级鉴定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加固解危,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修缮竣工后需第三方机构鉴定为B级以上。

(四)工程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住建部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县住建部门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对集中重建工程加强抽查抽测和技术指导服务,并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

(一)补助对象。对经过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已包含在以上三类对象中)中的危房户、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实施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危房改造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以省民政厅共享至省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的信息为准,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应以资格认定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危房依据以受委托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为准,鉴定结果为C、D级的,即确定为危房。

(二)资金筹集和配套。农村危房改造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政府补助、社会力量、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危房改造资金。切实解决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的危房改造问题。

(三)补助标准。纳入省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计划并实际完成任务的上级财政按户均15000元标准下达到我县。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从2020年起,到户补助标准调整为:C、D级危房修缮每户补助10000元,C、D级危房拆建户每户补助20000元至30000元。其中,1人户家庭补助20000元,2人户家庭补助25000元,3人及以上的家庭补助30000元。家庭人数原则上以在册登记的户口人数为准。在农房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农户。

已享受过危房改造省级补助资金的困难家庭需要再次实施危房改造的,不得二次享受省级支持政策。

(四)除慈善助残危房改造资金及其他有明确政策规定的资金外,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有关异地搬迁补助资金均不得叠加使用。

(五)资金监管。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四、操作程序

(一)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收入、原住房照片、规划许可证、土地呈报表、残疾以及低保等证明材料,买卖的还需提供不动产证、契证等材料。

(二)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申请,通过召开村两委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改造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经评议符合改造条件的,在签署意见后报各功能区、乡镇(街道);对不符合改造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审查。各功能区、乡镇(街道)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各功能区、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核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功能区、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要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核准改造方式及补助标准。

(五)验收。由各功能区、乡镇(街道)组织人员按工程质量标准进行逐户验收,做到严格把关,并及时将验收情况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功能区、乡镇(街道)要对质量不达标的新建房开展督促整改,对验收合格的新建房拍照存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25%的比例进行抽查,严格控制新建或拆建的面积,对违章和少批多建的救助户取消补助资格,对建套间的救助户要在验收单中说明情况。

(六)录入。由各功能区、乡镇(街道)负责将改造对象信息录入浙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

因灾倒塌房屋需救助家庭的有关资料由各功能区、镇(街道)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核实。核定后,列入改造对象。

五、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制。各功能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地要制订农村危房改造行动计划。

(二)完善保障措施。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各项对危房改造家庭的扶持政策,减轻危房改造家庭负担。对危房改造家庭建房,各地要坚决执行农民建房收费的相关规定,减免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乱收费。新建、扩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给予优先解决。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群众以捐资、出物、投工等方式开展帮扶和互助,为改善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条件作出积极的贡献。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永政办发〔2013〕201号文件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142号)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