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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2020年9月份开始组织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缴费标准 (一)参保范围。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参保申请并完成缴费: (1)具有本县户籍的人员; (2)本县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在册学生儿童; (3)虽然没有我县户籍但实际在我县长期居住,并已取得居住证的人员; (4)国家、省、市规定应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他人员。 其中,具有本县户籍的人员,必须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为单位参保。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办理户籍迁转、入学注册、出生登记、中止退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之日起3个月内中途申请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并全额缴纳个人自负部分费用(本通知规定全额资助参保的人员除外): (1)因部队复员、婚嫁、服刑归正、大中专院校毕业等原因迁入户籍的人员; (2)新入学的我县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在册学生儿童; (3)应当在我县登记户口的新生婴儿; (4)中止或退出职工医保的人员。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参加我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 (1)已经参加职工医保并正常享受待遇的人员; (2)常驻地在县外且已选择参加当地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 2021年度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城乡居民医保(含大病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40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900元/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由政府予以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纳参保费用: 1.在我县登记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抚恤优待对象、现役军人父母(以相关职能部门的数据库为准); 2.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县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当年度新生婴儿。 二、待遇保障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一)门诊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最高限额为1500元/人(含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门诊)。 2.就医范围和报销比例。门诊报销仅限于县域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县内基层医疗机构(含县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县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含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内各民营医院)。 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在县内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为50%;在县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为35%。在县外医疗机构或者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报销。 3.慢性病门诊特别规定。2021年度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报销待遇的病种为14种,分别为: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高脂血症、癫痫等。 慢性病在县内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报销比例为60%(肺结核病的报销比例为70%),在县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为35%(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的报销比例为50%),慢性病凭有效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报销比例为35%(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的报销比例为50%)。 4.门诊报销其他规定。门诊报销仅限于就诊、购药时直接刷医保卡结算,未直接刷卡结算的,不予事后报销。 (二)特殊病种门诊。 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按规定到县医疗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往年已备案的续保人员,不再重复备案)并到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享受我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待遇, 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参照2021年度住院医疗待遇执行。 特殊病种门诊规定的病种: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儿童孤独症治疗、失代偿期肝硬化、癫痫等12个病种。 (三)住院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2021年度起付标准为:县内基层医疗机构300元,县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400元,县外市内医疗机构、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年度累计最高限额设为200000元。 2.报销比例。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费用,报销比例如下: (1)县内基层医疗机构为85%; (2)县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为75%; (3)县外市内医疗机构实行分段报销,20000(含)元以下报销40%,20000元以上至80000(含)元报销45%,80000元以上报销50%; (4)市外医疗机构为40%。 (四)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我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我县城乡居民2021年度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为23500元,封顶线为352500元。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统一按照60%的报销比例实行。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大病医疗保险报销不设封顶线,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五)享受待遇时间。 我县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待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2020年缴费期限内参加我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并缴费的人员,享受待遇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因户籍迁入等原因年中参加我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享受待遇时间为完成参保缴费后的次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2021年度的新生婴儿,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出生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为止。3个月之后完成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参保缴费后的次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在我县登记的特困供养对象、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抚恤优待对象、现役军人父母,享受待遇的时间为参保登记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为止。 (六)其他医保报销规定。 1.转诊转院规定。参保人员在浙江省联网医院就医直接使用市民卡刷卡结算,不需办理转诊备案。转省外医院住院治疗,或长期在省外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员,需要申请转诊备案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登记,经备案登记后,参保人员在全国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直接使用市民卡刷卡实时结算。 到省外二级及以下医院住院治疗的,除急诊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外,报销比例按符合医保费用的20%执行。 2.我县0至14周岁参保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按照《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执行。 3.下列费用不予报销: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国内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紧急情况就医除外); (5)在境外就医的; (6)已参加职工医保且正常享受待遇的人员产生的医疗费用; (7)重复参加县外城乡居民医保并已在县外参保地报销的医疗费用; (8)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4.2021年度医疗费用报销受理截止时间。参保人员2021年度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22年3月31日,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 5.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员,要先办理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手续,再办理商业保险公司的报销。报销时要提供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否则不予报销。 三、参保流程及缴费方式 (一)全面参保动员。 自发文之日起,各乡镇(街道)应于7日内召开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动员大会,部署我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征缴工作。县医疗保障局以村(社区)为单位,整理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的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在保人员和已参加职工医保并正常享受待遇的人员,向乡镇(街道)反馈。各乡镇(街道)应当组织片组、村(社区)干部,结合县医疗保障部门反馈的在保人员名单,按照文件要求比对整理应当参加我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范围,形成村(社区)拟参保人员一览表(含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名单)。各村(社区)应当根据一览表,走村入户开展政策宣传、参保动员工作。县教育局督促各学校及幼儿园做好宣传和参保动员工作。 (二)参保信息录入。 各乡镇(街道)于2020年11月10日前集中完成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和校对工作,尤其是今年新参保人员的名单录入和推送,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同时,各乡镇(街道)要将已完成的村(社区)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名单(含已参加职工医保名单,在县外常驻地参加当地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名单,财政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名单)加盖公章后报县医疗保障局备案。 (三)产生应缴数据。 县医疗保障局核对确认各乡镇(街道)产生的应缴信息,于11月15日前将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与应缴核定信息推送给县税务部门实施统一征收。 (四)实施集中征缴。 县税务局于11月20日至12月21日实施集中征缴。11月20日为第一次银行批量扣缴,12月21日为最后一次银行批量扣缴。县税务局于12月1日配合县医疗保障局集中整理11月30日之前的征收记录以及欠缴人员信息,及时推送到各乡镇(街道)开展催缴工作。 已确认参保的城乡居民需在12月20日前在签约扣款的银行账户上预存足额资金,并确保银行卡状态正常。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卡状态异常等情况未成功扣款缴纳的,视为未参保。未办理银行账户扣款签约的,可通过银行网点、支付宝和微信等渠道办理签约后及时存款,或通过银行账户签约扣缴方式以外的缴费渠道办理缴费。 (五)税务核销数据。 县税务局对未在集中征缴期间完成缴费的人员数据信息,在12月25日下午6点整发起核销。 (六)零星人员缴费。 未在集中征缴期间完成参保缴费的人员,若需办理缴费的,需于12月30日前与村(社区)工作人员做好参保确认,由乡镇(街道)医保工作人员重新发送应缴核定数据给税务部门,并由参保人员自主办理零星缴费。零星缴费方式为银行柜台、支付宝、微信、各税务分局(所)缴费自助机等。 (七)未缴数据核销。 2020年12月31日下午6点整,县医疗保障部门联合税务部门,对全部未缴数据发起核销,不再予以受理参保缴费。 (八)退费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2021年1月20日前由本人或家属向各乡镇(街道)提交退费申请并附交相关资料: 1.重复缴纳个人承担部分或者缴纳的费用超过个人应承担部分的; 2.在2020年12月31日前亡故的人员(以死亡证明为准); 3.重复参保人员退费。确认已参加职工医保并正常享受住院待遇的人员,或者已在县外常驻地参加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各乡镇(街道)提出退费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事后一律不予办理退费。 各乡镇(街道)于2021年1月31日前完成申请退费人员数据汇总和资料整理,递交当地税务分局(所);各税务分局(所)于2021年2月15日前完成退费初审与申请录入,并递交县医疗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完成最终的审核、退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权利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是有效防止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项重要举措。2021年,又是我县巩固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成果的关键之年,是我县集中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制度改革的关键之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变动较大,费用征缴渠道增加较多,筹资征缴时限大为提前。各乡镇(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站在重要窗口建设的高度,站在讲政治、顾大局、惠民生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广泛动员、周密部署,以第一人称的姿态、时不我待的意识,组织动员各方力量,集中打好我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的阵地战、攻坚战、突围战,及时、高效、圆满完成各项征缴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奖惩。筹资工作纳入2020年度乡镇(街道)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负总责,明确具体责任人,并列入驻片驻村(社区)干部工作绩效考核,制订相应的奖罚措施。各乡镇(街道)要实现户籍人数达到99%以上的参保目标(具体任务数见附件)。各乡镇(街道)参保率达到99%以上的,县财政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数,按每人补助3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达到95%-99%的,按每人补助2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对未完成95%参保任务的村(社区),一年内各单位对其提供的资金、项目、技术支持及有关优惠政策将严格控制,原则上不予支持,并取消驻村(社区)干部当年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且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因工作失误,参保人员已缴纳保费而未将其信息录入报销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分工合作,共同监管。建立参保和筹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合力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工作。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参保确认、缴费指导和未缴费提醒催缴工作。县税务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住院病人不合理流向县外医疗机构。县教育局做好学生儿童的参保提醒和调查核实工作。县人力社保局要做好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制卡启用、应用开发等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确定并提供符合补助条件的其他经济困难农户名单,县民政局负责确定并提供符合补助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等名单。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民政局要相互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切实完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其他经济困难农户的审核和公示机制,确保应保尽保,杜绝人情保,避免重复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确定并提供符合补助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名单。县兵役机关负责确定并提供符合补助条件的现役军人父母名单。县财政局要积极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定期及时拨付医保资金,要把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负责解决城乡居民医保的亏损资金。县审计局要把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提前介入,全程审计。县检察、法院、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医疗保障局开展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合打击骗保事件的联动机制,加大对骗保事件的查处、追缴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五、其他 本通知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附件:1.2021年度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任务数 2.永嘉县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征缴工作日程表 3.永嘉县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登记表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1年度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任务数 单位:人
说明:1.总人口数来源于浙江省全民参保登记管理系统(与省公安厅数据同步);2.“总参保任务数99%”是指: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人数与参加县外城乡居民医保人数、参加职工医保人数之和,要达到我县户籍总人口数的99%以上。 附件2 永嘉县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日程表
附件3 永嘉县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人员登记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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