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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农房建设“带方案审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农房建设“带方案审批”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 为优化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推动民居风貌形成、强化违法建设防控,根据温州市委改革办《关于印发〈改革经验复制推广清单(第三批)〉的通知》、永嘉县委改革办《关于做好改革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县推行农房建设“带方案审批”改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探索建立农房建设“带方案审批”系列机制,强化规划引导、突出图集引领、从严审批监管、实施工匠管理,全面实现农房建设“按规划审批、按风格设计、按图纸施工、按审批验收”,切实推动“楠溪民居”农房设计落地。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大胆创新。充分调研论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严守法律红线前提下,结合我县实际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二)制度先行,循序渐进。坚持制度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开展改革探索。同时鼓励各乡镇(街道)基于政策文本、结合地区实际积极创新。 (三)立足实际,规范运作。坚持问题导向,全程落实监管,严格防控风险,确保改革工作规范运作、切合实际。 三、工作措施 (一)统一农房建设规划管理。出台《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规划技术管理办法》,整合省、市、县现行农房建设规划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文本,结合我县实际,规范我县农村住房建筑设计,统一我县农房审批环节规划技术管理,落实“带图审批”。(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强化农房建设施工管理。出台《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监管“四到场”实施细则》,明确农房建设活动批后管理的职能分工、加强农房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带图施工”“带图验收”。(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 (三)探索农房建设工匠管理。出台《永嘉县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推动农村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启动农房建设风貌管理。出台《永嘉县“楠溪民居”风貌管控暂行办法》,编制《永嘉县农房设计通用图集》(上册为“楠溪民居”通用图集,下册为“现代民居”通用图集),统筹协调楠溪江保护范围内村庄与沿江地区的建筑布局、风格、色彩等,构建具有永嘉地域特色的村镇风貌。(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相关乡镇〈街道〉) (五)优化农房建设审批流程管理。修订《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基于职能划转后部门分工,结合现有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完善农民建房“一件事”办理流程,实现全过程监管。(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20年2月-2020年12月)。制定《永嘉县农房建设“带方案审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间节点、各部门职责分工并分解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二)总结评价阶段(2021年1月)。全面梳理改革工作,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评估,并进行总结评价,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全县面上推广。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成立永嘉县农房建设“带方案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谋划、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乡镇(街道)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属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改革任务高效快速推进。 (二)密切配合,多管齐下。建立健全县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要各司其职,加快相关政策文件的起草出台;配合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密切联动,切实做好工作实施和跟踪监管;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全程参与,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三)因地制宜,积极创新。乡镇(街道)要紧盯本地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地区旅游规划、产业布局等实际,主动创新工作方法,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稳步推进工作。对改革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亮点充分提炼总结、发现的问题难点及时上报沟通,全力保障改革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四)加强督导,总结提高。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强化信息共享,切实做到工作风险可控,发现问题及时商议纠正。将农房建设“带方案审批”改革推进纳入重要督办事项,督查督办结果计入《2020年度功能区、乡镇(街道)考绩办法》“加减分”项。各地要及时总结创新举措和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辐射作用,提炼可操作、见实效的经验和做法,为全面推开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永嘉县“楠溪民居”风貌管控暂行办法 附件 永嘉县“楠溪民居”风貌管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居住品质、弘扬传统文化、留住乡愁乡情,形成具有永嘉地域特色的乡村风貌,服务“一带两城五组团”建设,构建城乡发展一体化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楠溪江保护范围的农村住房新建、改建、扩建、风貌提升等工作。楠溪江保护范围包括岩头镇、沙头镇(不含高浦社区、响山村)、枫林镇、岩坦镇、大若岩镇、碧莲镇、巽宅镇、鹤盛镇、云岭乡、茗岙乡、溪下乡、界坑乡。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农村宅基地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风貌管控工作。 第四条 建筑风貌应结合永嘉县历史文脉及人文环境特点,统筹协调建筑布局、风格、体量、尺度、色彩等,处理好山、水、林、田、园、城之间的关系,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促进建筑与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第二章 分类指引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不同村庄的发展现状、区位、资源禀赋等基础条件,对村庄开展分类管理。 (一)集聚提升中心村庄。指乡镇驻地村庄、现有规模较大的中心村。主要涵盖:区位条件相对较好、人口相对集中、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配套相对齐全的村;对周边一定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起辐射作用、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村。 (二)保护开发特色村庄。指在村庄产业、文化、风貌等方面拥有特色资源,具有保留价值的村庄。主要涵盖: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农耕文化等历史文化特色资源丰富的村庄;旅游核心村庄;具备优质的景观要素、人文及自然特色资源丰富的村庄。 (三)保留改善一般村庄。是指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村庄。 第三章 风貌引导 第六条 规划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修编工作中,系统前瞻谋划规划支撑、业态支撑、项目支撑、要素支撑,增加风貌管控篇章。 村庄建设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指标体系,进行空间管控。指标体系包括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控制性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引导性指标包括建筑体量、形式、色彩、风貌、形态等。 第七条 建筑布局。 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符合公路、河道等各项规划退让要求。鼓励以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形式对居民点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构建协调的村庄建筑风貌。 集聚提升中心村庄宜采用块状、带状布局,合理划分生产、居住、商业、休闲、行政五大功能,做到布局紧凑、功能区分合理、空间利用充分、经济实用。 保护开发特色村庄应充分尊重和协调村庄原有空间格局、街巷肌理,在基本延续传统布局基础上结合居民生活、生产需要适当调整优化。 保留改善一般村庄应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合理布局。 第八条 建筑色彩。 集聚提升中心村庄范围内,应以村庄为单位确定1-3种主色调,色彩宜淡雅柔和,与楠溪风情相协调。 保护开发特色村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色彩必须从楠溪江乡土建筑提取元素,建筑外墙除石砌筑墙外,墙面色彩宜用白色或浅灰色;屋面以坡屋顶为主,宜选用青瓦铺盖,门窗色彩宜选用原木色或灰色。 保留改善一般村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色彩必须与本村整体色调风格相协调统一。 第九条 建筑材料。 在农房设计和建设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型防水密封材料、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等新型建筑材料,降低建筑成本,加快施工速度,达到节能环保的效果。要严格控制使用玻璃幕墙,没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宜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 保护开发特色村庄范围内,农房建设宜采用当地建材和乡土手法,加强对农村建筑传统工艺的传承和创新,营造浓郁的乡土气息。 第十条 建筑风格。 各乡镇应结合自身特征,因地制宜在下述类型中选择1~4种风貌进行引导,同一村落建筑风貌类型不宜超过两种: (一)传统耕读型。 建筑造型沿袭楠溪民居沉稳内敛的特质,保留白墙灰瓦、木色窗框等基本元素,屋面有举折、屋顶安正脊、雨棚做雨披、檐口出仔架、排水成天沟;建筑之间空间联系性强、灵活组合,呈现清净、朴素、自在的建筑风格。 (二)山野逸居型。 建筑尺度与山野林木相宜,充分提炼本土砖木墙、垒石墙等特色建筑元素并结合当代技术予以重构。充分利用山野地形变化,高度契合地势环境,形成形式多元统一、与山野乡土环境相融的质朴风格。 (三)新楠溪民居型。 汲取楠溪江民居建筑精髓,采用楠溪江民居建筑原有的色调(灰白色)或用部分中性色彩与之搭配,提取代表性元素如坡屋顶、青砖、小青瓦、粉墙、镂空花窗、入口门台雕饰、木构件进行抽象、解构和重组,通过简洁现代的设计手法予以形象表现,令建筑和谐地融入楠溪江优美的山水环境中。 (四)美丽乡村型。 深挖地区产业、文化、生态等代表元素,有机融合楠溪江流域建筑特点,线条简约大气、风格和谐统一、区域特色鲜明,体现“一村一品”“一村一韵”的理念。 第十一条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农村住房建设层数不宜超过4层,檐口底部高度不得超过12.8米。 因拆迁安置、下山移民、“除险安居”、农房集聚等原因按区块规划建设的农村住房项目,建筑层数和高度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方案图审,报县政府“一事一议”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保护。 要注重保护村庄完整的传统风貌格局、历史环境要素、自然景观等,引导村民慎砍树、禁挖山、不占河湖水域、不拆有保护价值的房屋。 第四章 农村住房建设带方案审批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汇编《永嘉县农房设计通用图集之楠溪民居》供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以下统称低层农村住房)的农户免费选用,每套户型图深化到建筑效果图、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等内容,农户只需选择户型图就可直接按图施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选用图集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建房户,无偿提供设计图适当(户型布局基本一致)修改服务。 第十四条 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建房户申领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有效的工程设计方案或选用农房设计通用图。相关部门受理农房建设许可时应当对工程设计方案的平面布局、建筑外立面、建筑风格及色彩效果等内容审查,做到“按规划审批、按风格设计、按图纸施工、按审批验收”,对不符合风貌控制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以验收,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鼓励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旧村整体或连片拆建改造,城镇规划建成区内不宜零星拆建及建造独立式单体住宅。提倡建公寓式住宅,可以建联立式住宅,积极引导推行公寓式小区。 第十六条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乡村规划的村庄,各地要抓紧落实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完成前原则上不予农村住房建设审批。对个别确实急需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和地质灾害户,建房户应当在动工建设前提交有效的工程设计文件或选用农房设计通用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审批。无房户、危房户和地质灾害户的认定,参照《永嘉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地质受灾户宅基地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永政发〔2013〕215号)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建筑风貌体现情况应作为竣工规划核实的重要内容,依据规划条件和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逐项对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外立面材质和屋顶、檐口、门窗等细部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审批图纸的项目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落实风貌管控,实施批后管理,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监管和信用评价,打造专业施工队伍,加强对村庄规划设计实施情况和楠溪民居建设的监督,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未编制规划村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风貌引导要求进行整村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与设计单位签署三方合同,村庄规划编制经费和地形图测绘经费由县财政部门保障。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每年从统筹城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楠溪民居”建筑风格设计落地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房项目补助,补助资金拨付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其补助标准根据建筑层数分类实施: (一)建筑层数在三层以下(含)的,给予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补助。 (二)建筑层数在四层以下(含)的,给予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补助。 (三)已建民居统一按照“楠溪民居”设计方案整改后,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补助。 建设工程竣工后,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规划核实,县财政部门凭竣工核实确认的建筑面积拨付补助资金,于每年第一季度拨付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用于推进农房建设和环境整治等工作。具体经费使用由当地政府负责把关。 第二十一条 对“楠溪民居”建筑风格涉及的雨披、檐口仔架、排水天沟等开放式建筑的投影部分建筑占地面积,不计入“一户一宅”用地面积。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村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推动村庄规划设计的实施管理。对风貌管控成效显著的村庄,在资金奖补、指标安排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审批管理细则,参照相应技术管理规定、专业专项导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原《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农房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永政办发〔2016〕69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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