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99/2020-28347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其他信息  

关于印发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建筑渣土转运调配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永嘉县建筑渣土的处置管理,切实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城乡环境,解决我县渣土消纳处置难问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永嘉县建筑渣土和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建筑渣土转运调配场相关规定。

一、转运调配场的登记认定

经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登记认定的转运调配场(内部可通过永嘉县渣土管理平台上实时查询),可以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中作为临时消纳场地,相关科室予以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准运手续。

二、转运调配场的基本要求

转运调配场作为临时堆放转运的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回填利用或资源化再生价值的建筑渣土方可进入转运调配场。

2.进入转运调配场的建筑渣土应及时转运,必须安装全覆盖的视频监控。如有堆放应分类堆放,并设置分类堆放指示、进场路线引导标志;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夜间照明措施、满足雨水导排要求;露天堆放的应及时遮盖,堆放高度一般不能超过3米,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转运调配场出入口要路面硬化,设置洗车台、配备冲洗设备等。

3.转运调配场应配备相应的装载设备、推土机等作业机械,总调配量在5万方以上的,宜设置维修车间等设施。

4.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转运调配场仅设定具备一定堆放、转运条件的水运码头,转运调配场的登记核准,需经相关科室核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

三、认定转运调配场的条件

登记认定转运调配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要求:

1.从事承接建筑渣土(物料)外运处置的资源化利用、回填的单位作为申请人,负责转运调配场进行日常管理。

2.提供外运码头、船务公司、消纳公司的一切合法证明和运输处置协议;负责县外执法部门的联系和接受管理;承诺合作的外运码头、船务公司、消纳单位在运输处置过程中负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一切责任(包括不限于接受整改、罚款等)。

3.申请人须与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与船舶靠泊能力相对应的货运码头作为转运调配场签订合作协议。

4.申请人须与持有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务公司,签订海上运输业务合作协议。同时各运输船舶已配置AIS(或GPS)网上监管平台系统,严格接受海上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5.申请人和船务公司须与合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公司或其他所需的合法回填工程,签订建筑物料购销或者回填合同(协议)。

6.受纳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受纳地镇(乡)、街道以上政府签署意见的,优先予以办理。

四、批后监管措施

为确保核准的建筑渣土,作为回填利用或资源化再利用物料实际到达指定的消纳场地,执法局将加强全过程监管,具体措施如下:

1.建立多联单制度。多联单需要渣土运出单位、处置单位(申请单位)、外运码头、船务公司、消纳企业签字确定;多联单需记录建筑渣土数量、车辆或船舶号牌、运输线路和时间、建筑渣土处置单位的地址等信息;运输单位根据多联单注明的线路、时间和地点,运送建筑渣土至指定消纳场地,并向建筑渣土处置单位提交经各方联签的多联单;建筑渣土处置单位核实、确认多联单信息后,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多联单应记录完整的联签信息,运输结束后由各相关单位备份并存档。

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派人去各环节进行现场督查,查看各工地出场量、运输单位运输量及消纳场地接收量。建筑渣土处置完成后,申请人和消纳单位按实际结算情况报执法局,每月最少报告一次。

3.建立渣土网上监管平台,时时监控已登记备案单位车辆运行轨迹、船运运行轨迹以及接受执法部门要求确保全过程合规合法的措施。

4.加强和温州海事、港航部门联系。外运核准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将海运信息发函至海事部门,保持沟通和加强海上监管。

5.如有偷倒乱倒等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整改、罚款、停业等处理;性质严重并造成环境污染,取消转运调配场资格,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