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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永嘉县秋成农林植保专业合作社等16家农专社(具体名单附后)连续两年未经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制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企听字〔2019〕3号)。 因上述当事人在其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及相关场所查无下落,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第七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现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企听字〔2019〕3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企听字〔2019〕3号)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8日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永市监企听字〔2019〕3号 永嘉县秋成农林植保专业合作社等16家农专社(具体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永嘉县秋成农林植保专业合作社等16家农专社(具体名单附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永嘉县秋成农林植保专业合作社等16家农专社(具体名单附后),均是2016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且至今仍存续的农业专业合作社,上述企业存在连续两年未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的情况,我局通过对该批农专社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巡查,并以电话方式进行联系核实,以及向税务机关核实纳税登记情况,证实上述16家农专社已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机读企业登记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情况,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 证据三:登记住所现场检查笔录(含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证据四:税务部门核实的当事人纳税登记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本局拟对上述16家农专社(具体名单附后)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你(单位)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联系人:李建森、林晓波 联系电话: 67222481) (16家农专社名单附后)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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