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19-07112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5-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办发〔2019〕20号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CYJD01-2019-0004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县新型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8〕91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8〕70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本县(包括县内迁移)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迁入。

第四条户口迁入本县分为居住社保落户、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第二章  居住社保落户

第五条在本县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本县申请落户(农村地区本人和配偶可以凭对方房屋产权证明落户;城镇地区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凭对方房屋产权证明落户。子女凭父母房产证迁移户口的仅限一户)。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登记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3.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六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在本县城镇可申请落户:

(一)在本县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满5年,同时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按照规定参加本县城镇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可在本县城镇申请落户;

(二)在本县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满4年且具有本省其他地级市户籍满4年的人员,可在本县城镇申请落户;

(三)在本县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满3年且具有本市其他县(市、区)户籍满3年的人员,可在本县城镇申请落户。

上述人员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人员要求落户,还需提供连续3年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连续3年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如其具备合法所有权房屋,可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直接办理,不受年限、来源地、就业和社保等条件限制。

第三章  人才引进落户

第七条《永嘉县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F类引进人才,可在本县先落户后择业。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县委人才办出具的分类人才认定证明;

3.落户地证明;

4.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八条本科(含技工院校技师班)以上学历和应届大专(含技工院校技师班)毕业生可在本县先落户后择业。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明;

3.落户地证明;

4.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原籍为本县的大中专毕业生,应当将户口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

第九条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一)其他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二)经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批准引进的紧缺工种技能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上述人员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明,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批准文件,或者县人力社保局出具的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明;

3.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者劳动合同;

4.落户地证明;

5.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四章  亲属投靠落户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本县家庭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县家庭户口,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为本县家庭户口,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四)老年父母为本县家庭户口,如在本辖区内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1名成年子女及其家庭成员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上述人员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关系证明;

3.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产权人)同意落户证明;

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四)项人员要求落户,还需被投靠人符合“老年父母”标准证明(父母一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提供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即可)和老年父母其他子女户口登记情况书面陈述(确认无其他子女户口在落户地派出所辖区内)。

第五章  政策性落户

第十一条  经批准调入我县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可以在本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

2.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转任审批表、调动介绍信、公务员(参公)录用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审核表、流动审批表等(具有其中一项即可);

3.落户地证明;

4.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经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引进的运动员,可以在本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未成年人需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报告;

3.市体育部门出具的审核批准意见;

4.拟落户地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入集体户证明。

第十三条获得永嘉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温州市级有关部门评定的劳动模范、最美温州人、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未超过2年的人员,可在当地落户。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荣誉认定证明材料;

3.落户地证明(上述荣誉称号县级以上授予的,可以在本县城镇地区按规定落户);

4.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  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县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县内直系亲属处,也可以迁往同一派出所辖区内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及直系亲属县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查询证明;

3.落户地证明:

4.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根据本细则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落户;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内落户。

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类别人员及其随迁人员,若不具备前二款条件的可在本县人才集体户(落户地点:北城街道县前路94号)内落户。

第十六条按照本细则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可随迁落户,随迁人员不得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内。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人员不得将户口迁入农村。

第十八条本细则所指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本细则所指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城镇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本细则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包括岳父、岳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细则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本细则所指的老年父母是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国家、省规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本细则所指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细则所称“以上” “以下”“未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指“落户地证明”包括:

(一)落户地为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二)落户地为投亲靠友(有工作单位的,应当为单位所在派出所辖区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的,需提供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及迁入地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落户地为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四)落户地为县人才集体户的,需提供县委人才办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二十三条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的,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9年6月15日开始施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