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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8〕91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8〕70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对本县户口落户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并制定了《永嘉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全面放开县(市)落户限制,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立足永嘉实际,特起草了《永嘉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24条,由四部分组成:第1-4条为原则性规定,阐述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和户口迁入的一般原则;第5-14条为本县落户的实体性规定,分别规定了居住社保落户、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类情形迁入的条件;第15-24条对落户地选择、县内户口迁移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中“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地证明”等概念性用语定义做出规定。具体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明确本县户口迁入类型和条件。具体包括居住社保落户、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政策性落户,共四类。在迁入政策的具体设定上,严格按照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落户政策,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重点群体在本县落户,确定落户标准。 (二)放宽人才类人员在本县的落户条件。为体现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的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技术工人在城市落户的要求,《实施细则》在保持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对行政调入人员和高端人才的落户优惠条件的基础上,对于《永嘉县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F类人才、应届全日制专科毕业以上人员和本科以上的人员,允许其在本县先落户,后择业;对大专(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取得初级技术以上职称、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可在就业地落户,但原籍为本县的大中专毕业生,应当将户口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此外,为方便对实有人口的有效管理,对符合落户条件人员在落户地点的选择上,《实施细则》要求应按照“合法稳定住所、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投亲靠友”的顺序,依次选择。对均不具备上述落户条件的人才类人员、行政调动类及其随迁人员,我们规定了 “兜底条款”,在永嘉县北城街道县前路94号设立人才类集体专户,允许其在此落户。 (三)放宽了投靠类户口迁移条件。特别是对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迁移条件,取消了原来要求父母必须要在60周岁以上或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要求,只要是被投靠子女已经成年即可办理落户;同时,还另外规定了老年父母在本县如果无人照顾,可以申请成年子女照顾投靠迁入的条文,对老年父母的概念,也由原来的单纯以年龄定义改为“年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四)对居住社保类落户规定进行了合理调整。首先是界定了“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考虑到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此次暂不将出租私房纳入“合法稳定住所”范畴。其次,《实施细则》在保持原有购房入户实质内容的基础上,取消了原来的6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限制。 三、使用范围与期限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迁入永嘉县的户口迁移包括县内迁移)。 (二)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 四、解读单位 永嘉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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