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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县50条意见》(永委发〔2018〕31号),有序做好人才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政策兑现工作,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人才购房补贴 (一)申请对象与补贴标准 1.全职在永工作的A类、B类、C类、D类、县“特支计划”人才(含现轮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分别为5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30万元; 2.全职在企业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才或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分别为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当年新上市的制造业企业人才购房补贴名额获得者,补贴标准为 40 万元。(名额一年内有效)。 4.教育卫生Ⅰ、Ⅱ、Ⅲ、Ⅳ、Ⅴ类人才申请对象,其补贴标准另行发文确定。 (二)申请条件 以上对象申请时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8 年1 月 1 日后在永首购房,产权人为申请者本人或配偶双方共有。其中预售新建商品房(预售房)要求签订购房协议,购房时间以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购房协议签订时间为准。存量房(二手房)要求已办理产权证书,购房时间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以用人单位名义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 3.申请人及配偶除本次申请购房补贴资格的商品住房外未曾拥有过累计60平方米(含)以上的温州市住房且在温州市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4.房地产、贸易型企业以及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单位人才除外。 以上具体审核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三)申领和审批流程 受理范围为本县辖区内单位,企业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具体流程如下: 1.单位申报。用人单位登录“温州人才APP”或“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温州人才云平台”,点击“人才购房补贴系统”,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扫描件(需用人单位盖章),包括①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或护照);②人才资格证明材料;③用人单位出具的人才工作经历和全职在岗工作证明(要求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且以聘用合同、6个月以上的社保等佐证材料);④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2.资格审核。登录“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温州人才云平台”,点击“温州市人才住房政策管理系统”开展审核工作。各职能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完成前一个月申请件的资格审核工作。人才办牵头审核人才资格条件,县住建部门牵头审核住房资格条件。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等信息以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反馈信息为依据,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异议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 3.公示。县住建部门将拟补贴人员名单在“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温州人才云平台”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 4.签订协议。公示后无异议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录温州人才云平台下载《永嘉县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一式六份)和承诺书模板,申请人(房屋产权为夫妻双方共有的需申请人和配偶)、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再分别与县人才办、县住建部门签订协议。 申请人应在当期批次补贴发放前签订协议,无故未签订协议的,取消当期人才购房补贴资格,且从取消当日起一年内不再重新受理。 5.办理产权行政限制。为人才所购住房办理有限产权行政限制(仅限制转移和变更,抵押不受限制。产权行政限制期限为10年)。具体程序如下: (1)购买新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房):①县住建部门向人才所购预售商品房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单位发送需要合同备注人员名单,合同备案单位通过网签系统对人才商品房进行备注(备注内容:此预售商品房是人才申领购房补贴所购房产,在办理产权前限制退房);②县住建部门对人才所购预售商品房合同盖章,注明人才补贴资格享受类型和产权行政限制时间;③住建部门后续发放补贴;④不动产登记部门在该商品房办理产权时,根据商品房合同注明的人才相关内容进行备注限制(备注内容:人才所购住房仅限制转移和变更,抵押不受限制。产权行政限制10年,时间从 至 ,期满相应限制自动失效)。 (2)购买存量房的(二手房)或现房销售商品房:①县住建部门向人才所购住房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要求对人才所购房产进行产权行政限制的函》;②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人才所购住房进行产权行政限制,并向住建部门反馈结果查询单;③住建部门后续发放补贴。 6.发放补贴。住建部门向符合要求的人才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一般在5月、8月和11月发放,购房补贴发放时应减去已享受的相关补贴额。 (四)后续管理 1.产权行政限制解除。人才自办理有限产权之日起在永工作满十年,相应限制自动失效。未满十年因特殊原因要求有限产权限制解除上市交易的,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退还相应的购房补贴款后,县住建部门出具解除产权行政限制证明,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凭县住建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解除,解除后允许产权转移和变更。 2.人才条件变更。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人才条件有新变化的可向县人才办申请变更,但已审批通过并发文或兑现完毕的不再受理变更申请。 3.人才流动处理。从产权限制之日起十年内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离开原申请单位,由原单位登录系统提出变更申请,点击“信息变更-申请协议终止”,上传离职证明及购房补贴退还的证明材料,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10年*12月)]*产权行政限制后实际月数。县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解除证明,人才凭证明到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行政限制解除手续。 ①新工作单位仍在永嘉且符合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登录网站进行变更申请,点击“单位及资格变更-申请变更”上传申请材料及购房补贴退还的证明材料。县人才办和住建部门对其人才资格条件和住房资格条件进行再审核,通过的予以变更,继续发放剩余的购房补贴款(产权需重新办理行政限制)。 ②新工作单位不在永嘉、不符合条件和离职后未就业的,保持协议终止状态。 4.用人单位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一经查明,列入人才政策申领黑名单,取消人才政策享受资格三年,并报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和市征信中心备案。用人单位应及时如实向县人才办和住建部门报告人才情况,人才服务期未满离永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折算后的购房补贴款,60天内未追回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二、人才租房补贴 (一)申请对象与补贴标准 1.向在永企业或科研院所工作,目前无住房的人才发放租房补贴,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5年,主要对象和标准如下: (1)D类以上人才、正高级职称人才、博士研究生、县“特支计划”人才(含市级以上“特支计划”人才):每月2400元。 (2)副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其他E类人才:每月1200元。 (3)全日制本科生:每月600元。 (二)申请条件 以上对象申请时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申请时已在永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 符合《温州市柔性引才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校地平台和退休返聘等柔性方式引进的对象,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发放证明替代个税证明。 2.要求申请人及配偶在永嘉无住房且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以上具体审核标准见附件1、附件2。已享受《关于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5〕203号)政策待遇的,继续按原政策标准执行至完毕。 (三)申领和审批流程 受理范围为本县辖区内单位,企业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具体流程如下: 1.单位填报。用人单位登录“温州人才APP”或“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温州人才云平台”,点击“人才租房补贴系统”,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扫描件(需用人单位盖章),包括①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或护照);②人才资格证明材料;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和全职在岗工作证明报告(要求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且以聘用合同、6个月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纳等为佐证材料);④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⑤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2.资格审核。登录“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温州人才云平台”,点击“温州市人才住房政策管理系统”开展审核工作。各职能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完成前一个月申请件的资格审核工作。人才办牵头审核人才资格条件,县住建部门牵头审核住房资格条件。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等信息以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反馈信息为依据,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异议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 3.公示。县住建部门将拟补贴人员名单在“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温州人才云平台”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 4.签订协议。公示后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在“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温州人才云平台”平台下载《永嘉县人才租房补贴发放协议》(一式两份),到县住建部门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后,县住建部门可与县不动产登记部门衔接,对已签订协议的人才进行购房监管。 用人单位应在当期批次补贴发放前签订协议,无故未签订协议的,取消当期人才租房补贴资格,且从取消当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 5.发放补贴。补贴一年发放3次,一般在5月、8月和11月发放。在补贴发放前,县住建部门确定当期批次享受补贴人员名单,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包括新增合格的补贴人员和在保补贴发放人员,5月确定的名单为前一年11月至当年4月申请的并审核通过已协议人员和在保人员,8月确定的名单为当年5月至7月申请的并审核通过已签协议人员和在保人员,11月确认的名单为当年8月至10月申请的并已审核通过已签协议人员和在保人员。 县住建部门根据当期批次享受补贴名单向人才发放租房补贴,补贴时间从当期批次发放当月起算,在下个补贴发放月开始发放。每次发放补贴前,县住建部门应通过对在保补贴发放人员进行购房监管或再次核查住房信息等方式验审人才住房资格。补贴发放工作应通过银行专户进行管理。以月为最小单位计算,每月系统记录为一次,发完为止。 (四)后续管理 用人单位共担管理服务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一经查明,列入人才政策申领黑名单,取消人才政策享受资格三年,并报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和市征信中心备案。人才和用人单位应及时如实向县人才办和住建部门报告人才的资格、住房情况、就职单位等变化情况,并确保系统状态已发生变更。因人才离岗、购房等原因导致租房补贴多发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60天内未追回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情况变更具体处理规则如下: 1.人才资格变更。补贴兑现完毕后人才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不再受理变更。在补贴发放过程中人才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变更,由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登录系统点击“资格变更”,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人才办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2.单位变更。人才离职,由原单位提交申请,点击“信息变更-申请协议终止”,上传离职证明材料,县住建部门审核后确定协议终止。 ①新就业单位不在永嘉、不符合条件或人才离职后无就业的,保持协议终止状态。 ②新就业单位在永嘉且符合申请条件,人才向新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新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点击“资格及单位变更-申请变更”,上传人才单位变更申请材料,经县人才办、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县住建部门受理后,会同人才办进行审核,通过的与同期申领人员一同公示、发文。补贴标准从发文当月开始调整,已发放部分及停发的不再给予补发且补差;再次回永工作且60个月未发放完毕的可重新启动申领程序,协议终止期间不计入累计时间。 3.人才信息变更。人才信息如购房、卡号、租房合同等发生变更,用人单位应在10天内登录申报系统报告人才信息,写明原因,上传相关材料。人才已购房的,点击“信息变更-申请变更”;卡号、租房合同等变更的,点击“申请变更”。经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三、其他 本操作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委人才办会同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中共永嘉县委组织部 永 嘉 县 财 政 局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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