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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我县“三区两美”建设,践行“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我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现将《永嘉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运维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财政局 永嘉县委农办(农业局) 2018年8月22日 永嘉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印发 永嘉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运维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实施依据。为有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运维工作,根据《关于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68号)和《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三步走”实施方案》(浙村整建办〔2018〕5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永嘉县范围内,已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 第三条 目标要求。坚持以生活垃圾控制增量、促进减量、提升质量为目标,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运维水平,形成具有永嘉特色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运维模式。 第四条 运维内容。建立健全定点分类投放、定时分类收集、定车分类运输、定位分类处理“四分四定”体系,加强农户源头分类,实现终端设施的正常运维。 第五条 资金补助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运行管理经费,以乡镇(街道)结合保洁经费自筹投入为主,县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由乡镇(街道)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终端处理设施的水电费、发酵菌购置费、维护费和工作队伍正常运行管理费,生物堆肥、回收利用的收益可用于补贴运转费用。 (一)终端设施运行资金补助。机械化处理速效成肥设施和低温磁性热解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每处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每年初先预拨50%补助款,年终对终端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将停发或 扣减余下50%补助款,终端设施一直无运行的扣回预拨资金。 (二)资源回收兑换点建立启动资金补助。对建立资源回收兑换点并实现正常运作的项目村给予启动资金补助,常住人口在500人以下的补助2000元,常住人口在500-1000人的补助3500元,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补助5000元。该启动资金补助为当年建立资源回收兑换点并正常运作的项目村一次性补助。 (三)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奖励补助。对已实现正常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并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的项目村进行奖励补助,通过机械化终端设施垃圾处理减量或出肥量进行补助,机械化处理速效成肥设施按出肥量每吨补助500元,低温磁性热解处理设施按垃圾处理减量每吨补助50元。 第六条 资金申报和拨付。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开展资金申报,一年拨付2次。资源回收兑换点建立启动资金补助由项目村申请,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县分类办审核并开展抽查;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奖励补助,各乡镇(街道)每月30日前上报减量垃圾量或出肥量记录单及证明材料,每半年由乡镇(街道)汇总申请补助资金,县分类办结合乡镇(街道)申报的台账、终端设施用电量以及实地抽查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地补助资金。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结合本办法,自行制定切合实际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运行及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委农办(农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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