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2018-273274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8-08-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财社〔2018〕437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YJD12-2018-0002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文字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强我县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引导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2〕326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24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17]81

号),结合永嘉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改进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合理确定与市场相适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加强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预算;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程序;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职业培训服务方式;通过补贴标准的差异化,引导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县紧缺职业(工种)加大培训力度。

二、职业培训类型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等。岗位技能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师带徒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

三、职业培训计划和资金预算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力社保局)每年根据本县就业专项资金支付能力、经济发展需要、城乡劳动者的培训需求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职业培训年度计划(含企业自主评价),并将职业培训年度计划按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的职业(工种)、等级、人数向社会公布。

县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的职业培训,以及企业自主评价,需要在就业专项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费用的,应事先向县人力社保局申报职业培训年度计划。

县人力社保局按照职业培训年度计划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

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进行测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补贴对象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和企业。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女性,可放宽至55周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或单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已经就业创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包括下列对象:

1.贫困家庭子女;

2.在本县登记失业人员;

3.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4.在职职工;

5.本县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6.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7.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经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开展自主评价,且按规定足额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和履行就业登记义务的企业。

五、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以技能等级结合本县紧缺职业(工种)以及培训后的就业创业情况等因素确定。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经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为:

1.本县紧缺职业(工种):初级工(含专项)600元/人,中级工(含专项)800元/人,高级工(含专项)1000元/人,技师1200元/人,高级技师1500元/人;

2.一般职业(工种):初级工(含专项)400元/人,中级工(含专项)600元/人,高级工(含专项)800元/人,技师1000元/人,高级技师1300元/人。

3.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连续6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另外给予培训对象个人奖励,标准为:初级工(含专项)200元/人,中级工(含专项)300元/人,高级工(含专项)400元/人。

(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1.经创业培训,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400元/人补贴;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创业(以注册登记或网络创业认定为准)的,另外给予培训对象个人奖励1500元/人。

2.经创业培训,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6个月内未创业,但实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连续6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另外给予培训对象个人奖励,标准为:初级工(含专项)200元/人,中级工(含专项)300元/人,高级工(含专项)400元/人。

(三)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1. 上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对聘用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签订一

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职工开展上岗前培训的,对企业补贴标准为:200元/人。具体规定另行发文。

2.师带徒培训补贴。企业安排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在职职工对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尚未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在职职工实行师带徒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对师傅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3.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培训机构的技能提升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对个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初级工(含专项)400元/人,中级工(含专项)600元/人,高级工(含专项)800元/人,技师1000元/人,高级技师1300元/人。

(四)职业培训补贴特别规定

1.定点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实际收取的培训费低于(一)至(三)项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收取的金额对培训对象进行补贴。

2.以培训项目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服务费原则上不得高于(一)至(三)项补贴标准,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计算。其中由县政府有关部门

(人民团体)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培训对象的职

业培训,服务费不得高于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补贴标准的80%。

3.县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培训)中心组织的免费职业培训,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

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企业自主评价和免费鉴定除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初级工(含专项)100元/人,中级工(含专项)150元/人,高级工(含专项)200元/人,技师300元/人,高级技师400元/人。鉴定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金额补贴。

七、企业自主评价补贴标准

企业通过自主评价的方式使在职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企业自主评价补贴。自主评价补贴的标准为:

1.本县紧缺职业(工种):初级工(含专项)300元/人,中级工(含专项)400元/人,高级工(含专项)500元/人,技师700元/人,高级技师900元/人;

2.一般职业(工种):初级工(含专项)200元/人,中级工(含专项)300元/人,高级工(含专项)400元/人,技师600元/人,高级技师800元/人。

3. 企业自主评价的实际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的金额给予补贴。

八、补贴的申请

符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按规定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一)个人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永嘉县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个人申请)》;

2.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的原件和复印件;

4.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

5.培训后就业或创业的,还需提供就业或创业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6.师带徒培训的补贴还需所在企业出具“师带徒”证明,以及学徒的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企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永嘉县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企业申请)》;

2. 《永嘉县职业培训审批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技能鉴定发证人员名册》原件及培训(鉴定)对象身份证、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3.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情况说明;

4.企业自主评价费用的明细账和原始凭证复印件。

九、补贴的审核和拨付

(一)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核定补贴金额。下列情形不予补贴:

1.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当年最早一次培训给予补贴),已享受过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次年起不得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

法》(浙人社发〔2017〕81号)享受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县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培训)中心的免费培训和免费鉴定的,不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县人力社保局应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和标准等),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审核情况及公示结果抄告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后拨款。

十、职业培训管理

县人力社保局适时公布本县紧缺职业(工种),引导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加强紧缺职业(工种)职业培训。鼓励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或定岗培训。

县人力社保局完善对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情况以及企业自主评价情况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对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对考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或取消参与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的资格。依托浙江省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各类职业培训数据库。

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职业培训和自主评价前必须按规定要求递交《永嘉县职业培训审批表》及培训计划大纲、培训对象花名册,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建立培训台账,将数据信息录入浙江省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对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进行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职业技能培训达30人以上的,应组织自主评价。开展自主评价,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加自主评价的在职职工收取职业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

各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骗取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十一、定点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一)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定点社会职业培训机构。

(二)定点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向参加职业培训的符合条件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不得高于政府补贴标准。

(三)定点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职业培训机构资质,上年度经年检合格;

2.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应开办一周年以上并实施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周期;

3.具有稳定、良好的师资队伍;

4.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四)定点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职业培训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完成政府职业培训任务;

2.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与培训对象签订职业

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职业、工种、等级)、培训时间、教学安排、培训费以及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3.收取培训费应向培训对象开具税务发票;

4.培训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培训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五)定点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具体的实施细则另行发文。

十二、其他事项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原有关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永嘉县职业培训审批表

2.永嘉县职业技能鉴定发证人员名册

3.永嘉县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个人申请)

4.永嘉县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企业申请)

永嘉县财政局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15日

永嘉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印发

附件1:

永嘉县职业培训审批表

受理编号:

申请单位全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拟培训职业(工种)


计划培训人数


是否含紧缺职业(工种)

□含     □不含

能否提供培训视频资料

□能    □不能

企业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人数

(详见附件,附件中应列明姓名、工种及等级)

培训种类

□就业技能培训 □创业培训 □岗位技能培训(□上岗前培训   □师带徒培训 □技能提升培训 ) □其它:

培训组织方式

□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企业组织培训   □其它:

培训计划*

附件:按不同职业(工种)与等级分类写明培训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包括授课方式、授课人、课时安排)和使用教材、学员名单、学员来源、拟鉴定考核时间等。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培训地点


培训收费方式

□免收培训费       □培训费全额收费共元

申请单位承诺

本单位承诺上述内容(包括附件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有关法律后果。

(盖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培训地人力社保所(分局)初审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经办科室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

(盖公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培训计划”栏应附书面材料,将需说明部分进行说明。

2.“选择”栏在所选项目前□内打钩。

3.鉴定机构根据本表批准的培训人数、工种和等级进行鉴定考核。

4.在实际培训过程中若与培训计划不符,在申领培训补贴时,需将不符之处再进行书面说明。






备注:本表一式六份,申请单位二份(其中一份由申请单位交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份(其中业务经办科室一份、由业务经办科室送县财政局一份、县就业处一份、培训地人力社保所一份)。

附件2:

永嘉县职业技能鉴定发证人员名册

鉴定机构(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文化

程度

工种

级别

单位名称

住址

联系电话

备注





































































































































附件3:

永嘉县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

(个人申请)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年龄


培训机构名称


银行卡号


培训(鉴定)职业(工种)


培训(鉴定)等级

□专项证书

□  高级工

□  初级工

□  技  师

□  中级工

□高级技师

参加失业保险时间


现就业单位


培训费补贴(元)


鉴定费补贴(元)


所附申领材料清单


申请人承诺

本人承诺对以上信息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就业处审核意见

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金额(元)


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金额(元)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

经审核,同意拨付培训费补贴人民币元,鉴定费补贴人民币元,合计:            元,(大写) 佰 拾万仟佰 拾 元整。

审批人:                                

年月日







注:本表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档。

附件4:

永嘉县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

(企业申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技能等级

初级工

(含专项)

中级工

(含专项)

高级工

(含专项)

技师

高级技师

合计


参加培训人数








取得鉴定证书人数








培训费补贴金额(元)








鉴定费补贴金额(元)








所附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企业承诺

本单位承诺对以上信息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盖章)


年   月日


县就业处审核意见

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金额(元)



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金额(元)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

经审核,同意拨付培训费补贴人民币元,鉴定费补贴人民币元,合计:                        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审批人:                                    


年 月日


注:本表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档。